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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华:我们为什么需要《物权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4:23 人民网

  编者按2006年9月1日10时,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唐德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我们为什么需要《物权法》?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全文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收看人民网视频访谈。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
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让人耳目一新,围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都在最新的草案中给予了明确的“回答”。有专家分析,这意味着,中国《物权法》立法进入新的阶段。应该说,社会上关于《物权法》的争议一直很多,而且很多人对《物权法》也并不了解,那么我们为什么非要有一部《物权法》不可呢?《物权法》到底有何意义?带着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唐德华先生作客强国论坛与网友交流《物权法》的相关话题。唐院长,首先请与网友打个招呼。

  【唐德华】:各位网友,大家好。

  《物权法》的颁布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主持人]:《物权法》的出台几经周折,虽然面对不小的压力,社会各界尤其是知名民法学者,仍然立挺《物权法》出台,您觉得这是为什么?

  【唐德华】:《物权法》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法。有人认为《合同法》和《物权法》是民法的两大支柱,涉及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人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大家都很关注。我觉得《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至少可以说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有力的推进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也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举措或者是一个带有里程碑性质的一部法律。第二《物权法》维护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里已经很明确了,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的经济制度。这是第二个方面的意义。第三个方面,我觉得它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必须的一部法律。我们知道,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逐步的和国际要接轨。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当中,都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应该说是《物权法》。第四个方面,我觉得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那就是说《物权法》关系到或者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有人说《物权法》是属于财产的归属法,财产的归属对每一个人来讲、对每一个企业或者法人、组织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这个财政权力属于谁呢?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合同法》是交易法,那《物权法》是归属法,归属法在一定意义比教育法更重要。《合同法》的重要性大家都已经知道了,而且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它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作用。《物权法》必然在十几年过程当中,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更加重要、更加突出。所以我觉得至少可以说,《物权法》的颁布有这么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所以人们都非常关注这部法律。

  [主持人]:您刚才谈到《物权法》对于保护企业和个人,甚至我们包括保护每个人的权利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物权法》的立法压力主要来自哪些方面?

  【唐德华】:这个问题我觉得不好说是压力来自哪个方面。我觉得更确切的说法是说《物权法》必要性或者为什么要有这么一部《物权法》。因为,现在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在完善,但是没有一部《物权法》,这不能说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就完善了,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缺位。因为人民需要,现在人人都有财产,我们都需要法律来保护,需要法律明确权利,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我觉得压力来自我们法制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物权法》是不能缺位的。只能说是客观、实际、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要有这么一部《物权法》。如果要说成是压力的话,这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压力,就是人民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要有这么一部《物权法》。所以人大也好,其他专家也好,都很重视、呼声很高,人民也期盼着这部法律早日出台。

  《物权法》和贪污腐败是根本联系不上的

  [主持人]:现在在民众之中可能有这样一种担忧,他们怀疑《物权法》有可能成为贪官污吏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对于这种担忧您是怎么看的?

  【唐德华】:我觉得这个问题应当说是不存在的。人民为什么会产生这个担忧,我的分析可能是因为《物权法》是保护现存的财产制度。大家知道,我们现存的财富是不均匀的,也就是说,贫富的差距是比较大的。所以,人民就产生了担忧,认为你保护他们的现在的财产,而有些贫困的人财产就少。但是我觉得和贪污腐败绝对不是一回事。第一、没有《物权法》之前,贪污腐败的现象客观存在,而且相当严重。这不能说是《物权法》造成的。第二、《物权法》颁布以后,保护的是合法的财产,非法的不保护,贪污的、受贿的这些财产不受《物权法》保护。恰恰是《物权法》给予了合法财产以保护。所以它和贪污腐败,我觉得根本联系不上的,挂不上钩。只能说对非法财产只是起到一点抑制的作用,这是法律有制裁的作用,所以反过来说,就是有利于贪污手段取得财产的这样一部分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主持人]:说到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我们的网友“小清河”谈到一个问题,想请您谈谈《物权法》能保证不明来源财产的合法性吗?

  【唐德华】:《物权法》应该是起到这个作用。《物权法》现在规定的制度,不动产只要登记,对财产是要交付。登记的财产或者说财产的来源要审查。如果有《物权法》,我觉得非法财产是不能进入到合法的轨道中来。第二合法财产还有一些法律来保护。所以我认为《物权法》应该说是对合法的。刚才我讲了《物权法》是属于财产归属法,这个财产是谁的,你是合法持有人,还是非法持有人,而且在我们的章节里,还有关于侵占部分,在“占有”里专门有一章,都明确的规定财产的合法性,它和非法占有、侵权和非法取得的财产,实际上起了一个法律的保障作用。

  这次审议变动不是太大

  [主持人]:我们现在《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是第五次修订了,相对于前四次的修订,这次的修订有什么改动?

  【唐德华】:我觉得这次《物权法》基本上还是在前四审的草案上进行的。我个人的看法变动不是太大,但是也有些变动,我觉得突出的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这是实际的需要。但是也非常明确的提出来,无论是个人财产、国有财产还是集体财产都是处于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为什么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呢?第一我们确实应当承认现在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第二、这是由于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以这种强化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强化并不等于是对个人财产不予平等保护。不是我们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只保护公有,不保护私有的,但也不是像有些人提出来的《物权法》是私法,应当先个人后集体,先个人后国家,而是对平等的民事主体进行平等保护。我觉得这是《物权法》的一个变动,一个修改之处。第二个修改之处,就是《物权法》的第三条。扩张了对物权的范围,第三条有一个条文后面几个字,就是“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别看这十几个字,这十几个字非常重要,因为我们不可能把现实生活当中,或者将来经济发展当中所有的物权都规定在这部《物权法》里面。有了这个规定,所以有些对于物权特征的,我们就可以概括到这里面去。视为物权,受《物权法》的保护。比如典权,典当是非常重要的营私手段了,发展很快,但是《物权法》里面也规定,这次修改《物权法》的时候,把居住权删掉了,居住权也是典型的应急物权。这些规定现在已经被删掉了,能不能适应《物权法》。我个人认为,这次修改一个很重要的贡献就是通过这个可以解释到这里面来,当然这个解释一是立法解释,就是人大来解释,二司法解释,就是法院在审判过程当中给予解释。这是第二个重要的修改。第三个重要的修改扩大了,对于公民权力的保护,其比如说,大家可以看到,农村宅基地承包权,这个权本身我们有规定,《物权法》现在明确规定出来,即宅基地不能转移,承包全不能抵押,但是这里我也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本来也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再生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不能转让的,但是作为房屋(农村的房子),是应该可以允许买卖的。它是作为财产及承包权,是不能抵押的。但是,承包人、地上的林权、林木,例如种的农作物,作为一种财产,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应当允许作为财产来抵押。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不能抵押等等,这完全是考虑到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实际的需要。因为农村宅基地是分配的,是生活必需的,这些是对他们生活上保障。又比如车位的问题,这次已经明确在《物权法》上做出规定。更重要的大家三稿、四稿时,大家非常关系的一个问题是房地产的面积,土地使用权问题。因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取得是有期限的,有人说,过了30年、50年,甚至70年过了,是不是这个房子就不归我了。这次是非常明确,就是可以延期,这个“延期”,我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履行一个程序,因为你原来有合同,你到期了,你应该续期签合同。那么这份合同的延期法律上规定是“应当”,不是说可办可不办。有的人我一辈子在城市里就这么一套房子,将来这么一弄,是不是我的子女继承都成问题了。其实不存在这个问题。继承,作为一种财产继承权,始终是存在的。这是有《继承法》来保护的,《物权法》也是保护的,所以我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当然《物权法》还有很多其它的修改,但是我觉得重要可能是这几个方面。

  [主持人]:您也谈到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限的问题。那么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满70年后,自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的标准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您觉得由国务院确定续期的年限,土地使用支付的办法,是不是带来的政策的随意性?

  【唐德华】:我觉得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第一,大家都知道,就是我们的中央人民政府了,我们的政府一直在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人民的负担、各种收费也好,都在从这方面进行努力,一直在做这方面工作。第二,这是我们一个政策的导向,实际上是要减少一些收费,不能加重人民的负担。我想这会朝着好的方向发展。这是我们人民政府一直在做的一件事,一直在实现的一个目标。另外,它还有其他一些监督,例如人大的监督,人大对政府的工作、政府出台的一些措施,它可以进行监督。我想,不会因为国务院制定,就可以随意提高费用。当然国务院也是由相关部门制定这个东西,还有多方面的监督。而且我们在讨论《物权法》过程当中,也曾经提到这些问题,就是收费只能考虑成本的问题。所以这种担忧,我觉得是没有太的必要。

  《物权法》不仅一部行为法,它也是一部裁判法

  [主持人]:《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引起了不少的批评声音,一位政治学者说过,能否对公共利益作出明晰的界定,是考验一个社会政治与法律发展程度的关键因素,因为政府与社会差不多所有交往都涉及到“公共利益”定位,对于这种批评的声音,唐院长您如何评价?

  【唐德华】:我始终不同意这个意见,因为作为一部法律,有很多事情不可能在法律条文里都体现出来,上升到公共利益,甚至是公序良俗,不光是我们国家法律里面是这样,其他国家的法律也有这种规定。公共利益很难说拿一个具体的定义,定义下来,因为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当然公共利益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涉及国家根本制度方面的利益,不是随意性。一个小部门,甚至哪一个地方不允许任意解释为公共利益。但是这种规定是需要的,而且我们在《物权法》还可以找到同样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比如说,我们的抵押物要拍卖,不可以低于市场价格,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不可以低价出售,什么叫“低价”?我认为将来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第一、可以由立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做出解释;第二、将来法官在使用这个问题的时候,要按照自由裁量,正确理解这个“公共利益”。第三、人民群众或者人大可以对类似滥用公共利益的行为,裁判时,可以进行监督。第四、司法适用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在我们法律里很多,包括《刑法》里都是这样。例如过去《刑法》里规定,诉案至大,什么是至大?这就都是需要司法解释里进行解释。这就规定公共利益如何如何。我是不赞成这种提法。我赞成还是应该用这样一些词汇,当然也是法律方面的词汇来规范就可以了。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我们将来是要避免滥用“公共权利”现象的存在。因为《物权法》不仅一部行为法,规范人民的行为;它也是一部《裁判法》,也是一部对司法、对执法部门一个规范。

  [主持人]:《物权法》现在还是一部草案,我想它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最终作为一部法律出台。您觉得现在的《物权法》草案还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吗?

  【唐德华】:我看了五审稿子以后,我总的感觉,这部《物权法》还是比较好的。总的讲,应当说是一部经过了十多年(我参加已经有12年了),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努力,专家、人大、全国在报纸上公开以后,广泛的征求意见,通过这些各个方方面面的努力,这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而且,我们国家人大对《物权法》重视的程度,现在是五审,可能还会有六审。像这样的慎重,是以前任何一部法律所没有的。所以我总的感觉,这部法律应该是比较不错的,是一部好的法律。但是有没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有一个想法就是任何一部法律不可能什么都一步到位。我们有些专家把这部法律太理想化了或者是太超前了,这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所以还得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需要完善,这部法律就不出台了,我还是赞成先颁布。哪些东西还需要完善?我觉得,有些东西规定得还比较原则,刚才我讲到的《物权法》第三条,“物权特征视为物权”,这个口子留得比较大。我一直主张,把典权在《物权法》里做出规定,有这么几条。第二现在农村的多数农民财产比较少。恐怕唯一比较多的财产就是一所房子,如果他这所房子都不能用来融资、抵押、买卖,我觉得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也要考虑。将来把城乡距离区别这么清楚,这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将来我们城乡的差别总的讲应该是越来越小;在法律上保护或者要求也应该基本相一致。我觉得现在更多的考虑保护农民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地位的逐步变化,我们实际上,在生活当中的一些问题希望在将来《物权法》或者在下一步修改《物权法》的时候,能够考虑得更完善和周到一些,或者说可操作性更强一点,有一些问题规定的更具体一点。总的讲,就是要求更全面、更具体的、可操作性更强的这样一部法律。

  [主持人]:谢谢唐院长对我们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我们的网友也在强国论坛上提出了很多问题,唐院长将在接下来的文字直播中对大家的问题做出解答,今天的视频直播到此结束,欢迎大家积极的参与。

  《物权法》不能完全解决财产的来源问题

  [徐二峨]:嘉宾,说到物权就不能不涉及物权的取得方式,嘉宾也谈到物权法是归属法,但归属也有一个来源的问题,如何在物权法中体现有效保护物权的合法取得,比如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唐德华】:《物权法》保护的是合法财产,但是财产的来源不能完全靠《物权法》来解决。财产的来源应该是由其它的法律制度来解决。但是《物权法》里面也涉及到这个问题,比如说登记制度,物权的登记、不动产的登记。不动产的登记是要审查的,这种审查不完全是实质审查,但是我认为它是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相统一。第二如果财产是非法取得的,那么真正的财产所有人有权提出异议。第三我刚才也说到了还有一个司法审查的问题。如果说因为进入到诉讼程序,有一个保护财产的合法性问题。劳动工资收益这当然是合法财产来源,《物权法》规定的很明确,而且在其它的法里面也做了很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个问题,我总的来看:第一财产合法来源的问题不是《物权法》这个法律所都能解决的。第二《物权法》能起到保护合法财产,对财产的来源有审查的一个方面的内容。

  [去银河取经的船]:唐副院长:对物权法的争议,主要是一些非法所得有可能变成合法所得.历史上的糊涂账,以后可否厘清?

  【唐德华】:这个问题我刚才已经说到了,就是《物权法》不能完全解决财产的来源问题,这不是《物权法》所能解决的,要靠其他法律和其他制度来解决。《物权法》只能在某个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历史上的一些问题,完全要靠《物权法》厘清,这不是《物权法》的任务,《物权法》是维护现在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现在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当然是合法财产,不是合法的,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物权法》保护。如果要把原来历史上非法取得的财产都靠《物权法》来解决,那么《物权法》解决不了。它是现有财产的一种归属,只能是从这个方面来解决。它不可能解决审查过去所有财产来源问题,它不是《财产申报法》,不是审查财产来源的一部法律。

  [腐败了就下台也挺好]:嘉宾,“有恒产者有恒心”,您认为《物权法》对抑制我国“人才和财产”流失国外有无作用?

  【唐德华】:《物权法》对抑制我国人才和财产的流失能起什么作用?人才的流失和《物权法》联系不是十分紧密。至于财产,因为《物权法》本身是财产法,明确了财产的所有人,财产归谁,他的权力受到保护,而且不动产的东西要登记,这些对流失还是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问题,也不是《物权法》所都能解决的。财产流失国外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综合治理的问题,方方面面。比如大家都很清楚的洗钱问题,这就还有其它法律等等多种手段来解决。《物权法》也不是万能的,它能解决某个方面或者某个环节上的问题,它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肯定会取得抑制作用,但是这种抑制作用也不是都能解决这些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也不要期望值太高。

  [张胜军]:嘉宾,请问在对财产审查的有关法规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出台《物权法》,是否有些冒进?

  【唐德华】:我们现在在财产审查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承认还不是十分完善。但是,也已经也了不少的规定,包括制度、规章等等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应当是存在。法律当然是经验的总结,但是法律也不是说什么事情都完备了才能出台,法律也有一个导向的问题,也有一个前瞻性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互相作用的,不完善的东西,法律规定,法律进一步促使其它法律法规的完善,这是相互作用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能等到所有的问题都完善了,都有了,《物权法》再出台,我觉得这不能算超前,在一定意义上讲,我们《物权法》出台的比较晚,更需要一部《物权法》来规范我们的财产权,来推进一些财产的审查登记制度的完善。

  [腐败了就下台也挺好]:嘉宾,界定公共利益可不可以采取列举法,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实际矛盾多是“界定”不清造成的!

  【唐德华】:关于公共利益在《物权法》上的规定,始终有不同意见、有争论。也有的同志主张是不是可以用列举的办法,但是实践证明,列举的办法往往也挂一落万,因为公共利益各种不同情况、不同的问题、不同的场合、地域,可能不能用同一个模式来套,当然我不是说公共利益可以随意性的解释,把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局部的利益上升到公共利益里面来。我认为公共利益,将来应当有一个立法解释也好或者司法解释也好,应当是有解释。但是即使有这些解释,也不能解决所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政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从人们的根本利益,从社会的根本利益上去考虑,不能任意滥用公共权力这么一个规定。列举的办法,我觉得是不可取的,如果要规定,是不是将来在司法解释里面作一些这方面的规定。

  它难点问题多、新的问题多、涉及的面很广

  [康佳评]:嘉宾:物权法五易其稿,问题出在哪?症结是什么?怎样解决?

  【唐德华】:我刚才说到了《物权法》不是五易其稿了,肯定是十稿以上。是五次审议,就是人大常委五次审议。为什么《物权法》出台这么难,问题在哪里?我觉得问题在几个方面:第一《物权法》本身是一部非常复杂的法律。第二我们国家正处在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当中,体制变革的过程当中,有许多问题确实还有它的不确定性。第三《物权法》有两个:一个是新,内容比较新。我们是第一部《物权法》。二是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家每户每个人,所有的法人、其他组织都有财产,都和《物权法》有关系。所以网上公布《物权法》三审以后,就提了一万多条意见。所以从这几个方面都说明,《物权法》的制定是难度比较大的一部法律。当然我们现在制定法律,主要是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另外也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而国外的《物权法》老实讲也不是一个版本,各有特色,相互不同。而且据我了解,几乎所有国家制订《物权法》都不是一个短期的,这都是《物权法》制定比较难的地方。它难点问题多、新的问题多、涉及的面很广,这些都是《物权法》多次审议,出台比较困难的一个原因。当然还有另外的一些争论,理论上的争论也好,实际问题的争论也好,是争论的比较大的一部法律,这些大家都很了解了。

  [hpty]:能够说说居住权?

  【唐德华】:居住权的问题原来几个稿子上面都有,实际生活当中,也存在这个问题。但是我觉得五审稿里面把居住权删掉,我个人觉得还是可以的。为什么?一实际当中发生的居住权的问题,比如因为家庭关系、财产的转让当中出现保留居住权的问题,这个有《婚姻法》、《合同法》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另外五审稿里面第三条刚才讲的扩张解释,对有物权特征的可以视为物权,将来有物权法需要解决,因为居住权属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第三条规定来解决,我还是同意可以把居住权删掉,有办法来解决。删掉并不意味着对居住权不保护,而是我们要明确原来四审稿上面的居住权和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理解的居住权还不是完全一回事,不是你现在住的自己的房子,有没有居住权的问题?不是解决你那个问题,而是你的所有权、所有的房子,允许别人居住,居住人享受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人自己的居住权问题。所以不要担心,居住权删掉了,是不是我的房子,我的居住权就没有了,这是两个概念。所以我倒觉得删掉本身还是可以的。因为容易使人把这个《物权法》里面规定的居住权和我们平常生活当中所有权人的那个居住权混淆。所以我是赞成删除的。

  《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民法的两大支柱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如何处理好《物权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关系?将来如果中国民法典能够出台,《物权法》会占到多大的比重?

  【唐德华】:《物权法》是我们的基本法律,它和其他法律确实存在一个关系问题,这也是我们物权立法当中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说如何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一个是《物权法》和单行法的关系。比如《公司法》、《保险法》等等很多单行法律。第二《物权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行政法是公法,《物权法》是私法,但是《物权法》里面有很多是公权力的形式,比如说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国家机关,确实有一个和公权力的行使问题,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因为里面有好多是需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第三《物权法》和《刑法》还有关联。就是犯罪了,《物权法》没有对定罪量刑规定,但是《物权法》不少条文里面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不光是民事责任,就可能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物权法》确实和相关法律都会存在一个关系处理的问题,所以我们说《物权法》是基本法,是国家的大法,这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它和行政法、《刑法》等等其他单行法,比如《担保法》等等都有关系,但是《物权法》,在立法过程当中特别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就是要把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处理好。将来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可能还会遇到各种相关的问题。这要在实际当中去解决。我们将来肯定要制订民法典,那是早晚的问题。《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民法的两大支柱,也就是说民法的内容基本上是《物权法》和《合同法》。当然,它还有一些民法上的其它原则和其它法律,比如人身关系上面的一些法律,人身权力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将来民法里面都要有的。比如涉及到婚姻家庭这些方面的一些法律,将来民法典里面肯定都要有。就是民法典的内容更广、更丰富,涉及的面更宽,但是《物权法》是民法典很重要的,甚至是占很大比重的一部分。

  [余乐]:唐院长,我们为什么需要物权法?你还没说清楚.

  【唐德华】:我在前面讲了《物权法》制定的必要性,我觉得是四个方面。第一、有力的推进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也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举措或者是一个带有里程碑性质的一部法律。第二《物权法》是维护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里已经很明确了,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的经济制度。这是第二个方面的意义。第三个方面,我觉得它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必须的一部法律。我们知道,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逐步的和国际要接轨。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当中,有时都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应该说是《物权法》。第四个方面,我觉得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那就是说《物权法》关系到或者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如果再加一个内容的话,《物权法》是一个解决物权争议、定纷止争的一部行为法和财产法。

  [远文]:唐教授,我认为,物权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范畴,其反应的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我国不存在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因而《物权法》就不伦不类。也许认识不透彻,请唐教授释疑。

  【唐德华】:有位网友说《物权法》是反映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基础,我认为这个前提是不正确的。如果说民法是保护私有制,还是有一定的根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包括以私有制为主体的那些国家,也有公有财产的不公,也有国有财产的不公,既然《物权法》是财产法,是财产归属法,不管财产是私有,还是公有,是公有还是集体所有,还是全民所有,都应该保护。所以《物权法》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保护,有人认为平等保护不伦不类,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说一句不大合适的话,就是对民法的了解太少,对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太少。

  【唐德华】:今天人民网让我来和大家聊聊《物权法》的问题,我自始至终参加了《物权法》的起草,但是由于《物权法》是一部非常复杂的法律,我自己在这方面研究的也不够,一部新的法律出来,都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所以我自己也在学习,我所解答的这些问题不一定都对,和大家商榷,希望大家在新的法律颁布以后,能够认真的学习、贯彻、执行这部法律。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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