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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远老总遭绑架杀害案庭审实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7:35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西远老总遭绑架杀害案庭审实录(图)

庭审现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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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鲁蒙海 通讯员 滑力加 刚睿)8月31日和 9月1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对涉嫌内蒙古最大绑架杀人案的两名被告人潘永忠、刘志强进行公开审理。同时受审的还有刘志强的姐姐刘丽华、妻子李宇舒,她们因涉嫌包庇刘志强成为此案的被告人。

  ★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10月,被告人潘永忠、刘志强经预谋,绑架内蒙古祺泰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全民。为了实施绑架,被告人潘永忠、刘志强二人于2005年8月、9月间,多次租赁汽车,跟踪观察云全民每天的活动规律,并预谋了绑架地点,租赁了拘禁用的房屋,挖好了埋人的土坑。

  2005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潘永忠、刘志强在被害人云全民上班途经的呼市赛罕区黑土洼村北侧的路上,用石头击打云全民所驾驶的

奔驰车车体,诱使云全民下车。被告人潘永忠、刘志强随即对云全民实施殴打,后将云全民制服并强制拉入云的车内。二被告人先后把云拉至呼市赛罕区罗家营村北、金山开发区,用胶带纸绑住云全民后,以殴打、威胁的方法索要人民币现金500万。他们当晚又将云拉到呼市新城区光华街一事先租好的房子内。

  2005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刘志强开车去呼市政府西侧路边,取得祺泰公司人员送来的240万元人民币现金。当天19时许,二被告人将云全民的手、脚和头部用胶带纸捆住,将云全民用面包车拉至呼市新城区南店村东北处,把云全民埋入事先挖好的土坑中。

  检察机关认定: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刘丽华、李宇舒明知被告人刘志强实施了犯罪,拒不提供真实情况,并作假证予以包庇。

  呼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永忠、刘志强目无国法,采取暴力手段绑架他人,且在绑架过程中将被害人活埋致死,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之规定,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刑法第25条1款之规定。被告人刘志强刑满释放5年内重新犯罪,应适用《刑法》第25条1款之规定。被告人刘丽华、李宇舒明知被告人刘志强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310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推翻供述

  被告人潘永忠在控辩双方的询问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月31日11时10分,潘永忠被带出法庭,刘志强出庭,由控辩双方进行询问。刘志强推翻了自己一开始在公安机关的交待,对起诉书指控自己杀人的犯罪事实不予承认。对绑架云全民的事情,他认为是替潘永忠要债。

  鉴于刘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全不承认,公诉人表示将在后面的举证过程中,用证据证实刘志强的犯罪事实。

  9月1日,在回答其辩护人的发问中,被告人刘志强仍不承认参与杀害云全民,说当时他不在现场,而是去车站买当晚10点多开往大连的火车票。

  对于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承认参与杀害云全民的供述,刘称当时是由于办案人对他采取了刑讯逼供,并称其在看守所时就此问题曾向看守所和检察机关驻监所人员反映过。

  ★涉案家属不承认包庇

  被告人刘丽华在陈述和讯问中称:自己一开始并不知道刘志强犯了罪。去年9月27日,李宇舒给我打电话,说刘志强拿回一个口袋,说是印刷品,她怀疑,让我去看看。我俩看了口袋,发现是钱后,虽然对钱的来源产生怀疑,但问过刘志强,刘说是朋友的。

  对于公诉人问为什么看到刘志强的钱后不向公安机关讲的问题,刘丽华辩称:公安机关几次找我,并没有对我说刘志强犯了什么事,也没问我钱的事。我虽然对钱的来路有怀疑,但并不确定这钱就是犯罪所得。自己明确知道刘志强犯了罪,是在去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拘后,在看守所里看到10月7日的报纸才知道的。

  被告人李宇舒向法庭陈述和回答讯问中说:案发当晚,刘志强回来,背了一包东西。我问是什么东西,他说是朋友的印刷品,让我别动也别看。然后他就走了。第二天上班时,我心里一直犯疑。下午我给刘丽华打电话后去了她家,说了这件事。刘丽华说什么东西不让动,要不咱们去看看。后去我家一摸,发现不像是印刷品。打开袋子发现是钱,我就吓得不行,不知道他到底干了什么事情,因为刘志强先前也有这么一档子事,我就挺害怕。

  公诉人问:你看到这么多现金,你心里是怎么想的?

  被告人李宇舒说:我只是对这些钱产生怀疑。挺多的,我也没有底,当时挺害怕,我就给刘志强打电话。刘志强说什么事没有,就把电话压了。我害怕,不敢在家里住了,就去了他姐家住。

  对于公诉人问的发现钱后为什么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不说这一问题,李宇舒说:因为我不清楚这个钱到底是怎么来的。

  为了证明起诉书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方共向法庭提供了14组证据。

  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除被告人刘志强否认自己参与杀人,以及其辩护人对仅靠被告人潘永忠的供述就认定刘志强杀人提出异议外,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基本认可。

  刘丽华在法庭上说:“公安人员第一次问我时,我问办案单位我弟弟到底犯了什么罪,他们没有告诉我。我始终都不知道,所以说包庇罪不应该成立。”

  其辩护人说:刘丽华的行为都是在不明知的情况下所为,对社会并没有产生危害,对公安机关的破案没有设障碍,也没有影响。因此辩护人认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给予酌情处理。

  李宇舒的辩护人说:“我们认为追究李宇舒包庇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我们辩护的观点是无罪辩护。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财物、场所,或者是假证明。两个重要条件:一个是明知,一个是假证明。刘志强没有告诉李宇舒钱的来源,只说印刷品。李宇舒即使是看出来不对劲,也不是明知。李宇舒在第一次被传讯时,就告诉了公安机关刘志强的电话。公安机关当时也没有明确告诉在查办刘志强,她说不知道是很正常的。我们不能把不知道认为是假证明。法庭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证据确凿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如下答辩:

  被告人潘永忠对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谈到伙同同案犯共同作案,这只是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存在检举、揭发他人。关于潘永忠是否有精神疾病,等待有关权威鉴定部门出了结果才能证明。

  刘志强自己讲其口供与潘永忠惊人的相似,这是很正常的。因为参与作案的只有你们两个人,对于作案的方法、方式,你俩说到一块儿,正符合起诉书指控构成绑架罪的认定。对于刑讯逼供,刘志强是在去年10月6日被拘留的,当天送到看守所。根据惯例,看守所要对进所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发现有外伤,一般都拒绝收监。对绑架、杀害云全民的过程,二人的口供从细节中完全吻合,这已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刘丽华、李宇舒是否构成包庇罪,应综合分析。刘志强平时不做大的生意,突然往家里拿了100多万元的现金,刘丽华、李宇舒已产生怀疑。但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二人什么也不讲。二人只讲亲情,置法律于不顾,触犯了法律,应当得到制裁。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5时20分,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宣判。法警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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