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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面临转制考题 中国加强监管未违反承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1:38 国际在线

  就在外资银行预备拥抱人民币业务全面开放元年到来之际,中国银监会8月中下发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却“一石激起千层浪”,让在华外资银行绷紧了敏感的神经。

  “法人银行导向”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焦点。“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把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法人银
行”的表述,在该征求意见稿上分外醒目。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外资银行不在华注册法人银行(即设立子行),其在华业务范围将受到限制—可以开展对私及对公的外币业务,以及人民币对公业务,但不能开展人民币对私业务(如存款、信用卡等),也就是俗称的人民币零售业务。但此类银行可以接受个人客户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存款。

  这意味着,目前已经在我国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103家外资银行分行,在年底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时,将不能顺理成章地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牌照,分享我国14万多亿人民币的居民存款大蛋糕,而必须“转制”为子行,且其设立子行的要求将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即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人民币,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若再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则可获得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许可。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习惯以“分行”形式开展业务的在华外资银行来说,如果想要申请人民币零售业务,则将面临在注册资金、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方面更严格的要求—“门槛”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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