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在辉煌与希望中奋勇前进(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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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1:48 天山网 | |||||||||
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成功实践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把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与新疆民族工作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得到了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日益深入人心,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新疆解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废除了一切旧制度,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实现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我们党和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从1954年起,新疆相继建立了5个民族自治州、6个民族自治县。 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掀开了新疆历史发展的新篇章。50多年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与运用,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证国家整体利益与兼顾民族区域自治利益的关系,紧密结合新疆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用足、用活、用好国家赋予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自主权,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不断健全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制,完善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民族区域政策法规,立足实际,着眼全局,使民族政策的制定、贯彻与改革的目标和进程相衔接,用政策和法律的力量,不断推动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践证明,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各族人民保持坚强团结的重要基础和保证。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民族政策也是最成功的。 (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成长壮大。50多年来,党和政府始终把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各种形式培养造就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1950年,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仅3000人, 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时,少数民族干部4.7万人,目前,已达33.8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2%,是解放初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110倍;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5.6万人,占全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6%;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全区妇女干部总数的66%以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从新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力度,制定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培养规划和阶段性目标,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党校和干校培训、区内外挂职锻炼、异地交流等途径,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每年都有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党校新疆班、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干部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进修班参加学习培训,强化理论素质,提高业务能力,增强执政本领。自治区还选派了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内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开拓视野,增长才干。从1999年开始,自治区对在南疆四地州及一些边远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工作的民汉族干部,分期分批进行为期两年的脱产培训和异地挂职锻炼,学政治、学业务、学语言,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目前已有3700名乡镇基层干部赴北疆地区和兵团挂职培训锻炼。在培养过程中,按照加快新疆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一方面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部,坚持政治标准第一,着力培养造就政治上十分坚强的干部队伍。另一方面,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社会实践和群众工作的锻炼,不断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目前,我区少数民族干部已成为新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在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疆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证明,正是由于我们党高度重视并培养使用了一批又一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正是由于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互相信任,并肩战斗,团结合作,共同带领各族群众奋发图强、艰苦创业、团结奋斗,才使自治区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呈现出繁荣、发展、稳定的崭新局面。 (三)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前提和保证。长期以来,全区始终坚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为中心内容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大力揭露和批驳民族分裂势力散布的种种歪曲和杜撰新疆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历史的谬论,肃清他们所宣扬的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影响,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群众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使各族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民族团结则百业兴旺,民族纷争则人民遭殃,不断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政治觉悟。从1983年起,自治区连续23年把每年的5月作为民族团结教育月,以月促年,常抓不懈,做到年年有重点,年年有新内容,年年有新发展,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和富于时代特点的教育内容,广泛地宣传教育各族干部群众。通过长期扎实有效的工作和卓有成效的宣传教育,使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为越来越多的干部群众所掌握,“三个离不开”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党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各民族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已蔚成风气,全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先进典型不断涌现,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在新形势下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区上下坚持把民族团结工作与扶贫帮困、为各族群众大办好事实事、解决实际问题联系起来,把加强民族团结与贯彻党的各项民族政策相结合,与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相结合,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相结合,不断使民族团结深入人心,落到实处。从1982年以来,自治区已召开了4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目前,受到国务院、国家民委、自治区三级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773个(次)、模范个人1303人(次)。通过不断树立和表彰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的活动,以榜样的力量感召和凝聚人心,在新疆大地上唱响了“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民族团结好”的主旋律,形成增进民族团结的浓厚氛围,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前发展。当前,我区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是新疆历史上的最好时期之一。我们要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共同创造新疆各族人民的美好未来。 (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得到普遍尊重。民族文化教育政策、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自治区成立50年来,通过颁布相关法规、条例和坚持不懈地宣传教育,充分尊重和有效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少数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在我区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落实,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各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电脑等也广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各类教育事业中均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特别是中小学教育,分别使用了七种语言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需要,政府还组织编写、翻译、出版了大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根据各民族交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党和政府还大力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使用语言文字,在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学生中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培养“民汉语兼通”的少数民族人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得到充分尊重。在执行民族政策中,党和政府重视通过法规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保证了少数民族的衣食住行、节假日、婚丧礼仪、文化、医药卫生、体育等传统的风俗习惯。在我区地方立法中,考虑到少数民族的一些具体情况,实行与汉族有别的特殊优惠照顾政策。 (五)党的宗教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党的宗教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经验都深刻地揭示:必须站在国际政治斗争和维护新疆稳定的战略高度,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宗教工作。多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使各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在新疆,各族群众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新疆现有宗教活动场所2.4万余座,其中伊斯兰教清真寺2.39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依法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1982年以来,全区共恢复建立各级宗教团体88个,其中自治区和地、县级伊斯兰教协会79个。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旗帜鲜明地保护爱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非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把加强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和队伍建设作为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在政治上关心他们,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着特殊历史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计划;坚持工作上支持他们,团结和依靠爱国宗教人士协助党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支持爱国宗教人士依法开展工作;坚持生活上照顾他们,在自治区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拿出资金,对爱国宗教人士给予生活补贴。目前,享受不定期生活补助的有5761人,年均补助2074万多元。建立了自治区、地、县三级培训体系,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全区现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从2001年开始,由自治区负责对全区重点清真寺的8000余名教职人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2000人左右,目前已培训了7000多人;其余2.1万名宗教人士,由地县两级负责培训,目前已培训了2.16万人次。这是建国以来我区对宗教人士进行的规模最大、成效最为明显的培训。同时,组织宗教人士参观考察,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在新疆,宗教界人士享有充分的参政议政的权利。目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职务的新疆宗教界人士1731人,他们代表信教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为了满足信教群众学习经文和宗教知识的需要,在新疆翻译、出版和发行了维吾尔、哈萨克、汉等多种文字和版本的《古兰经》等一批伊斯兰教经典,以及佛教、基督教等其他宗教的经典。坚持推广从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宗教事务管理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从法律上保证了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障了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了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各族人民群众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发展经济文化而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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