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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公布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2:1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福州10月10日消息(记者章恒 彭建军)9日,福建省教育厅对外公布了《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明确福建省教育厅可以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共163项,其中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7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确认17项、行政监督检查26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37项。福建省自考办行政执法行为共7项,其中:行政处罚3项、其他行政 执法行为4项。福建省高招办行政执法行为4项,其中:行政处罚3项,其他行政执法行 为1项。

  据介绍,福建省教育厅有权对57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违反规定举办高等 学校(高等教育机构)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违反规定招 收学员、学生的;省属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擅自分立、合并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 办学经费或者举办者虚假出资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 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擅自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境内中国公 民子女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中外合作考试 机构擅自在华举办教育考试或设立考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有作弊行为的;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用人单位 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普通高等学校 举办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的;教学条件不具备或办学力量投入不足,质量不能保证 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弄虚作假,蒙骗学员的。

  此外,福建省自考办的3项行政处罚分别为:自学考试应试者考试违纪的;自学考试应 试者考试作弊、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自学考试的;自学考试应试者扰乱考 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福建省高招办的3项行政处罚分别为: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 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应试者考试违纪的;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硕士研究生考试应试者考试作弊、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应试者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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