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替身美腿拍广告是否虚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2:34 新闻晚报 | |||||||||
□张强 晚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 在10月9日的《鲁豫有约》栏目中,出现了几张陌生的面孔,殊不知,他们每人身上都有一个器官是我们所熟悉的,这群人有着一个新鲜的职业称谓:局部模特。在大量由明星接拍的手机、丝袜等日用产品的广告中,消费者所看见的美手和美腿并非是明星自己的,广告制作人员通过电脑技术将局部模特的手和腿“移花接木” 到明星的身上而成。在“移花接木”之外,还存在“道具配合”的情形。一名头发
记者采访了广州广信律师事务所的王春平律师。王春平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两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22条第2款);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39条)。如果明星拍丝袜广告,腿是局部替身“移花接木”的,其中的“虚假成分”并非虚假地宣传产品的品质。然而,《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所以,这种“移花接木”显然存在构成“虚假广告”的可能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上述规定,含有“道具配合”成分的洗发水广告很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因为该类广告实际上这种飘逸的效果是通过导演使用道具的“小聪明”而获得的,是虚假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