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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多领域资深专家解读六中全会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13:33 新华网

  10月11日闭幕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路径。

  这是一次集历史大成的会议。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的艰辛探索,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再到这次专门研究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央全会,大量共识已经凝聚,整体部署即将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
的和谐社会,期待着全社会共同献智献力。

  为此,《瞭望》新闻周刊特邀多位各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他们都曾在中南海给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作过主题讲解)对六中全会精神进行分析、点评。

  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陈雪薇(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政治局第17次集体学习讲解老师):

  六中全会公报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党和人民团结奋斗,这是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也是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需要。因此,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成为全体党员的表率,全体共产党员要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实现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切实地加强了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有效地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总体上说,我们党内是和谐的,能够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和统一,不愧为人民所信赖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备的先决条件,我们对此深信不疑。

  但是,还必须看到,党内也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在党员干部中,有的理想信念淡漠,有的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阳奉阴违,有的对人民群众的疾苦和社会突出问题麻木不仁,有的搞腐败“前仆后继”,等等。总之,我们党需要正视和解决的现实问题还不少,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党内要和谐,必须按党章办事。党章是我们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学习党章、贯彻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是实现党内和谐的根本保证。维护党章尊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建设对党内和谐建设具有示范意义。

  全党真正搞清楚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问题,真正贯彻好民主集中制,是维护党章宪法根本原则的大问题。学习贯彻党章,要运用党章教育和纠正党员中存在的那些不符合党章要求的错误思想观念,要运用党章处理党员干部中那些对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决策阳奉阴违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要运用党章惩治那些腐败变质的蜕化分子和分裂党内和谐的破坏分子,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从严治党和实现党内和谐的有机统一。

  如何实现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最根本的是全面贯彻六中全会的《决定》。要集中精力把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落到实处。

  促进社会和谐,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共产党员既要成为带领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贴心人,与此同时,共产党员又必将在

为人民服务之中,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得到教育、提高,接受群众最直接的监督,从而更好营造党和群众鱼水相依的联系,这必将大大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更加辉煌,惠及十多亿人民的小康社会将会变为现实。

  在不断化解矛盾中追求和谐

  刘海涛(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政治局第17次集体学习讲解老师):

  六中全会公报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并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讲和谐,就是通过调和的办法解决因事物的多样性和差异而产生的矛盾,求得均衡。就社会而言,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解决矛盾的途径多种多样,但不外乎斗争革命、调和改良两种方式。至于采取什么方法,则取决于矛盾的性质。

  在旧中国,人民大众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构成社会的主要矛盾,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大众通过武装斗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方式解决了这一矛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在这个基础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与此同时,社会矛盾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既相适应,又不适应;适应是主要的,不适应是次要的;对不适应的情况可以用改革和调和办法来解决。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兴起和深化,新旧体制并存,历史遗留问题和新产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加上综合国力竞争的压力和挑战,对外开放带来的风险,导致许多社会矛盾浮出水面。

  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决定了新时期社会矛盾的非对抗性质,以及调和、改革的基本解决手段。这就是说,我国社会总体是和谐的,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完全可以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途径加以解决。

  当然,讲和谐并不排斥“斗争”。对待西方敌对势力“分化”、“西化”的图谋,对待“三股势力”的威胁,对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案件,包括党政机关中的消极腐败现象,不能调和妥协,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和睦稳定。其实,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斗争”不能还原为“群众运动”和“阶级斗争”,而应该强调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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