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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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22:1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