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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了点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6:01 观察与思考

  针对现在的官场弊政,群众这样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政治家、管天下的人,就绝对不可 以这样看问题。

  -陈有西

  湖北宜昌市夷陵区交通局副局长吕传军,原是当地年轻有为的“十佳青年”、“宜昌
市交通科技带头人”。“双规” 审查期间,在有关部门3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深夜回老家取一份材料。可他从家中取出猎枪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峙,并到 山上开枪自杀。事发后,交通局为其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局长还组织30多辆车为其送葬。宜昌市委书记对此提出严厉批评: “这个事是什么情况,应该说非常清楚。奇怪的是,夷陵区交通局却为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局长还糊里糊涂地为他讲生平, 大讲其成绩,组织30多辆汽车送葬,100多人最后就餐,影响极坏。说明我们个别领导同志对反腐问题麻木到什么程度, 政治敏感性低到什么程度。”公开的报道称,夷陵区正在调查相关情况,准备处理有关人员。

  这个案件用法治的眼光看,为这样的人组织大型葬礼自然不妥,但市委书记进行这样的痛斥也不对。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如果一个正常的年轻有为的副局长死了,用这样的规模举行葬礼并不是超规格的。同事一场,有一百多人去送一下本没有 什么不正常。因为他只是被叫去谈话而已,并没有任何的党纪定性和犯罪的判决和认定。仅以自杀者就不能享有哀荣和亲友的 自然追悼,这是明显的有罪推定的观念。因此,市委书记这样说,很显然是把他当作一个已经确定有罪的贪官了。仅因为这一 情节认定交通局的干部就是“对反腐败的麻木”,就要处分,是明显的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实际上这位书记真正的潜台词已 经不是吕是不是真正有罪,而是因为吕“对抗组织”、“自绝于党和人民”,不值得追悼。

  这位书记的举措,是能够得到现在大多数干部群众的一片叫好声的。而作为法律人,则必须对其说“不”。群众痛恨 腐败,痛恨贪官,现在已经到了不加分析确认就一片喊杀的程度。在这里,什么合法侦查、客观分析、允许辩解、多方确证, 法庭抗辩、合议判决,都已经是不必要的。所有的官员只要被传讯被抓捕,百姓就认为这个人肯定是贪官。查出一万认为他有 十万,查出十万认为他有百万。判了五年恨不得十年,判了十年认为应当判死刑。即使这个人判了,还是不过瘾,认为其他的 更大的贪官被包庇了没有深挖出来。因此,群众对腐败的痛很,已经到了认为无官不腐的极为过激的程度。针对现在的官场弊 政,群众这样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政治家、管天下的人,就绝对不可以这样看问题。党和国家的 官员必须不是在口号上、而是在实际具体问题上,对自己的队伍本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认识到大多数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 ,而不能怀疑一切打倒一切,一被传唤就认为已经可以确定他是贪官。真正理性地掌握社会脉搏的人,必须非常客观冷静地看 问题,不能凭习惯观念和社会情绪行事。

  在非正常的没有强调依法治国的年代,我们的社会曾经十分流行怀疑一切打倒一切。一个被组织上调查的人如果自杀 ,我们是不问他为何自杀,也不问他有没有冤愤难平和被刑讯逼供,而是直接认定自杀者有罪的。文化大革命中,“自绝于人 民”曾经是一条多么冠冕堂皇的掩盖迫害者罪行的赦免令啊!那个时候对自杀原因是无须调查的,冤死的人没有机会让社会知 道真相。而派系风向一变,迫害别人的人,有的自己也这样“自绝于人民”,同样也是不知原因。因此,这种行事方法是既害 人也同时害己。

  历史发展到今天,我国新一代的各级领导者已经不是这样的素质。依法治国、“无罪推定”已经成了当代中国法治治 国论者的基本观念。但这种“对抗组织就是有罪、罪该万死”的观念,仍然在我们某些新一代政治家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地存在 着,有时候连他们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政治家如果是这样的观念,法学家是没有办法的。法律是政治的 工具,观念是行为的先导。不从根本上树立真正的法治观,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是困难的。

  那么,出了这种事件怎么办?很简单,必须成立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查明这个自杀者是不是有罪;查明他 的死因是确因自身畏罪,还是审查不当;查明他是被冤枉委屈和被刑讯逼供而自杀,还是他自己确有问题而自杀。这样的调查 结论和真相必须向社会公布。这样,反腐败工作才能依法进行,纳入法制轨道。这样,对这个干部才是一种负责,对查他的组 织也是一种负责,更重要的是能够在中国真正建立程序化、法制化办案的规则,即没有一个真正的贪官可以因为一死了之而进 行遮掩,也没有一个违法办案的人致人死伤而不用受到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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