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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骚扰难取证 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1:54 新民周刊

  界定争端

  上海某广告公司以该公司英籍总经理詹姆士在参加国际会议期间,对新加坡女性员工实施性骚扰为由,解除了詹姆士的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

  2005年9月中旬,这起上海首例因性骚扰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由静安法院一审判决,
詹姆士对异国女性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处于待定状态,因此公司不能据此解除詹姆士的聘用合同。

  这是对性骚扰认定难的一个典型例证,而学界与司法界的争论也从未停止。

  巫昌祯理解的性骚扰,是“对方不情愿的,带有伤害性的、性色彩的淫秽行为,性骚扰可以表现成抚摸、搂抱、亲吻等,可以表现成在语言上用下流的语言或表情暗示,或在视觉上暴露性器官挑逗对方,这种行为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让对方性的羞耻心受到很大伤害”。

  在此之前,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涵盖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如哥斯达黎加、法国、以色列、卢森堡、菲律宾等国家,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进行了专门立法。美国、印度等国家则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系列审理性骚扰案的规则。

  以美国为例,这个最早提出性骚扰的国家,在1964年就将性骚扰写入《人权法》,在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首次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将性骚扰定义为“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欢迎的性行动、性要求或其他语言上身体上的性行为”,性骚扰被看成性歧视的一种。难以忘却的是,日本三菱公司在美国的伊 利诺伊州的分公司因性骚扰事件而遭到300多名女工的起诉,结果公司掏出1亿美元的巨额赔偿才将此事平息。

  “美国对性骚扰的定义讲到了点子上。无论如何,性骚扰造成的主观感觉很重要,它起码是不受欢迎、违反对方意愿的与性相关的行为。存在的一个争论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视觉骚扰属于性骚扰,但有些国家对性骚扰的认定就包括了表情、神态、眼神等。”巫昌祯解释,在美国,上司的办公室要求透明化,男老师跟女学生谈话要求打开房门……这些细节已深入人心。

  巫昌祯也承认,理论上划归为性骚扰的视觉骚扰,在实际中很难取证。在美国,对类似视觉骚扰案件的经济赔偿高昂到让人咋舌,比如Valmart超级市场的老板曾因淫秽目光对女雇员作了冒犯后被法庭处以5000万美元罚款。

  在中国,对性骚扰立法呼声甚高的一年多时间内,对于衣着暴露、说“黄段子”是否归入性骚扰等问题引发公众争议不断。

  在上海市妇女干部学校副教授、上海唯尔福妇女儿童热线负责人周美珍看来,不指名道姓的“黄段子”中往往牵涉到与性有关的内容,只要在场的女性表示不接受,就属于性骚扰。但杨大文则认为,性骚扰是针对某个特定个人的,要有明确受体,“黄段子”往往没有具体指向,因而不能算是性骚扰。

  另外,难道只有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吗?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政法大学的性法学专家吴宗宪教授一直呼吁倡导对男女实行“平等保护”。学者杨大文表示,国际上认为性骚扰呈现出性别中立化的趋势,即实施性骚扰的主体不仅可以是女性、男性,在同性之间也会发生性骚扰。对此,巫昌祯的解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针对女性的基本法,如果在未来出现了一部专门的《防治性骚扰法》,自然将囊括女性对男性及同性间的性骚扰等情形。

  网络间关于性骚扰立法将造成“社交恐惧症”的讨论也不绝于耳。“防止性骚扰的意识太强,无意之中造成了这样的结果:男性不知如何是好,女性却因此遭受损失。”《科学》杂志刊登了一篇题为“工作场所两性友情的障碍”的文章,作者表示担忧。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近期的一则报道称,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性骚扰案件使男女职员之间相互怀疑,造成关系紧张,因此工作场所出现了男女“分离”的迹象。但周美珍认为,“社交恐惧症”的说法有夸大的嫌疑,性骚扰立法并不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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