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违背他人主观意愿是界定性骚扰重要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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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1:54 新民周刊 | |||||||||
撰稿/贺莉丹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2006年10月25日下午,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界定了5种具体性骚扰形式。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国性法律,不可能太具体,各地情况也不同,可以细化其中原则性的规定。上海这样做是先走了一步,对性骚扰的界定也比较具体,将来可供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解释时参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如此表示。 8年立法征程 此次上海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 上海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惠熙荃的解释是:“草案没有用概念形式界定性骚扰,而是列举了性骚扰的5种形式。我们还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对性骚扰的司法解释。” 时间追溯到199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陈癸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执业医师法》时首次提出了“惩治性骚扰”。 1999年3月4日,包括陈癸尊在内的32位人大代表提交相关议案,指出“性骚扰在医疗过程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广泛存在”。这成为反对性骚扰在中国最高权力机构议程上的第一次亮相。 尽管随着性骚扰日益受到公众关注,但两次提案均未成功。从那时算起,性骚扰进入立法体系已走过了8年坎坷征途。 “2002年,我们开始着手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这方面呼声比较高,所以增加了有关性骚扰的内容。当时的争论有两点,首先是国际上对性骚扰并没有统一定义,其次是如果过于突出性骚扰,整个法律看上去将很不匀称。所以我们就是寄希望于地方性法规和专门领域的法规能将性骚扰细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成员杨大文回忆。 在去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最引人关注的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写入法律,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但在很多研究性骚扰的学者看来,法律文本与现实操作仍有不小差距。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徐安琪说,性骚扰进入立法程序的警示意义更大一些,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立法需要明确用人单位防止性骚扰的具体措施。她建议,在员工准则中必须强制性规定,如果职员在外出公务活动和工作过程中遭遇性骚扰,应对性骚扰实施者处以警告、道歉或降薪;如果是上级对下属性骚扰,应一律调离领导岗位,直至开除,下属不会因为投诉被打击报复。如此一来,才能保障被骚扰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专题:新民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