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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案件过程漫长曲折屡判多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1:54 新民周刊

  “屡判多败”的结局

  就在今年9月底,重庆市一中院对巴南区南湖小学女教师文静状告校长胡某短信性骚扰一案的二审进行了不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文静败诉。

  曾专程赶到重庆为文静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
任徐维华回忆此事时仍唏嘘不已,她用“不可思议”来形容当地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

  让徐维华至今印象深刻的细节是:文静向巴南区反映遭受性骚扰的情况、递交材料,前前后后跑了14次,让文静失望的是,区教委相关工作人员说,发发短信、摸摸屁股也算性骚扰?不好说吧!而当地某干部威胁文静说:只要你还在南平镇,我捏也要把你捏死!

  徐维华用“遍体鳞伤”向记者形容原告文静遭受的伤害——几乎没有朋友,孤立无援,在案子还没判决时丈夫就跟她

离婚,家庭破碎。文静的代理律师,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林告诉记者,目前文静仍在巴南区南湖小学,她已向学校请假,还在等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结果。

  自喻以“空降部队”方式参与援助文静案的徐维华强调自己在重庆当地并没有什么资源,原告方在取证过程中也未得到当地任何机构提供的积极帮助,“所到之处不是避而不见,就是大门紧闭”。徐维华提供的一个例证是,当时法院并未按原告的申请为原告向联通公司调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原本有几百条的短信只能保留手机上现存的19条,影响举证效果;而在同样的举证时限内,被告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结果调取到了80条信息。

  对此说法,巴南区法院方面的解释是,当时恰逢重庆召开亚太地区市长峰会,联通公司的网络大范围检修,无法调取相关短信。

  在徐维华的印象中,目前进入司法领域的性骚扰案件过程往往异常漫长曲折,并往往“屡判多败”,在她看来,执法环节跟立法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除了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法律修养之外,他们在社会性别视角方面的缺失、对职业场所发生的性骚扰的特殊性体认不足等等,都是影响公正的重要因素。”

  向相关部门投诉职场性骚扰案例的只是冰山一角,而其中愿意用司法手段捍卫个人权益的更是凤毛麟角。曾在北京第一起性骚扰案雷曼案中担任被告方代理律师的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永煊告诉记者,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是偶发的,职场的性骚扰则长期存在,对当事人的精神伤害程度也更深;而在性骚扰诉讼中,原告方的取证相对于被告方更为艰难。

  在被媒体披露的十几例性骚扰诉讼中,原告面临的情况大多面临败诉窘境,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法证明“性骚扰”的发生,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一位国有企业女职员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被媒体报道为我国第一次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此案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当事人还丢了工作。

  事实上,鼓励让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已是国际上防止性骚扰的一项通行做法,比如,日本规定雇主有防止雇员遭受性骚扰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就要受到处罚;《瑞典平等法》中除了禁止雇主对其员工进行性骚扰外,还规定雇主有责任调查员工提出的在工作地点发生的性骚扰案件,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再次发生。

  在美国,相关法律要求大公司一定要建立专门的针对性骚扰的制度,包括制定规则,培训制度,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程序等。一旦公司发生了性骚扰案件,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没有创造一个公平的无伤害的环境。

  “在国外,对高校和企业雇主的责任都有规定,如果高校和企业发生了性骚扰,却缺失防止性骚扰的规定或没有建立相应的性骚扰投诉制度,高校和企业无法免责。”李莹强调。

  在当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推动单位责任制的建立?如何推行中国本土化的防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答案是,我们仍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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