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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罚角度思考死刑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8:04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林青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执行死刑的国家之一,不少国家常借此攻击我国的人权状况。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死刑 就是一种刑罚方式。笔者尝试从刑罚角度思考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作用刑罚 刑罚目的

  2003年12月9日,河南省平舆县"11·12"系列杀人案在平舆县公开审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勇死 刑。2004年2月1日,震惊全国的横跨皖豫鲁冀4省杀人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10人、强奸23人的杨新海案在 河南省漯河中院开审,经过一整天不公开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杨新海死 刑。

  这两个系列杀人案件的侦破在全国引起了很大震动,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判处死刑。死刑作为最严厉的 刑罚方式,也被视为一种极刑。在死刑废除论者眼里,死刑极不人道。他们认为死刑侵犯了人的生命权,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 新的道路,要求废除死刑。作为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执行死刑的国家,我国因此常被某些国家以此为借口攻击我国人权制度 。撇开政治,仅从法律角度看待死刑,也许能更好地解释为何在经过两百多年的存废之争后,死刑存置论仍然能够居于主流地 位。

  什么是死刑

  死刑的产生、存在与发展几乎与人类历史同步。作为刑罚制度之一的死刑是在国家产生的时候才产生的,其与自然意 义上的死刑有着不同的内涵。自然意义的死刑,比如血亲复仇、私人复仇,自身就孕育着朴素的公平正义,而作为刑罚制度的 死刑却是国家为惩治犯罪、维护阶级统治或是社会利益而制定的,假如离开了国家权力,离开了国家法律,也就不能成为死刑 了,而会成为一种私刑被禁止。

  死刑的价值

  对于死刑的价值分析,笔者比较认同刘培志在《死刑命运走向之探析》一文中的论述。刘先生认为:“从自然从面和 社会从面来看,刑罚具有正义和秩序两大价值。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是否同时具有这两大价值就成为死刑存置论者和死刑废 除论者争论的焦点。”

  死刑的正义价值:违反人道主义一直是死刑废除论者最为重要的论点。他们认为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从而否定死刑存 在的合理性,攻击死刑违反人道和正义。有的学者论道,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然而国家却以刑罚权为基础堂 而皇之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但死刑是否就真的违反人道,是非正义的呢?首倡废除死刑的贝卡利亚所处的是中世纪君主专制 的时期,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镇压革命党,滥杀无辜,滥用酷刑。在中国封建时代,死刑的运用同样非常 残酷。史料记载的死刑种类就有夷三族、斩、枭首、车裂、弃市、具五刑、腰斩、凿颠、抽肋、镬烹、蒺藜、磔、体解等。可 见,在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时期,法律是为了极少数封建专制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存在,刑罚执行方式极为残酷。正是由于 这种目的的不合理性和执行方式上的残酷性,使死刑制度遭受了人道的攻击。但死刑作为一项制度,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不合理 性,不能证明在以后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同样具有不合理性。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相继进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 社会。国家的利益取向已从少数专制统治阶级的利益转向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死刑作为手段的目的也从维护专制统治转 向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从执行方式和程序来看,死刑适应对象和范围受到极大限制;而且适应方法也仅限于绞杀、枪杀几种 ,以尽量降低死刑犯遭受的痛苦。可见倡导废除死刑的历史条件已不存在了。人基于自然诞生而获得一定的权利,但同样人基 于社会存在而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人与人之间也是对等的。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这种对等 关系就被打破了。为了恢复这种被打破的平衡,法律就要做出一种价值选择。毫无疑问,法律的天平是要倾向于被害人的。因 此在对罪犯的正义和对被害人与社会公众的正义之间作出选择时,我们放弃对罪犯的正义,本身就是正义的。

  死刑的秩序价值:死刑同样是保护秩序不被破坏的必然要求。作为刑罚的一种,死刑同样具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 作用。

  在死刑废除论者眼里,死刑对于特殊预防并非必要。但只要被剥夺自由的暴力犯罪分子依然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死 刑的特殊预防就有必要,否则,就是国家通过放纵罪犯而对全体国民犯罪。再则,当犯罪发生时和谐的秩序遭到了破坏,要恢 复这种平衡就要惩罚犯罪。这就要求惩罚与犯罪之间不仅要进行量上的衡量,更重要的是具有质的对应性。

  死刑废除论者也认为死刑的一般预防不具有威慑之功效。这一论断是孤立地、片面地看待死刑的结果,没有科学性可 言。死刑制度是在与其他刑事制度、政策的相互联系中发挥作用。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同样发挥着刑罚正义和秩序的价值 。而刑罚权的行使是国家刑法实施的一部分,它的根本依托是国家权力。国家运用刑罚惩罚犯罪,目的就是使否定法律的犯罪 得到再否定,从而使被犯罪否定的法律秩序得到再肯定。正是为了强调法的价值,恢复被犯罪侵害的法律秩序,才存在作为犯 罪之否定的刑罚。

  结语

  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必然有其缺陷。其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实质,一旦被适用,欲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绝无可能的 。而财产刑可以通过返还财产,自由刑可以通过释放来弥补,对死刑来讲,这种挽回是不现实的。但死刑却依然基于自然正义 而存在,其存在也是合乎规律的。与其将焦点集中在死刑存废问题,还不如考虑如何完善其制度,使死刑在自然正义的基础上 能够更合乎社会正义。

  (作者简介:林青,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公共文化部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哲学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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