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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城里安家何时“梦想”成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9:2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番多拉

  全国妇联专题调研组最近开展的一项“千名进城务工妇女问卷调查”显示,进城务工妇女最担心的事包括“工作不稳 定”、“孩子进不了正规学校”、“家庭不稳定”等,她们最普遍的感受是“打工的日子我没有家的感觉”、“做梦都希望有 一个城里的家”。

  进城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做梦都希望有一个城里的家”,这个令人感喟不已的小小心愿,让人联想到前不久国家统计 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发布的一项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有超过半数(55.14%)的农民工希望能够留在城市发 展、定居,只有不过三成(28.55%)的农民工想赚钱或学到技术后回家乡生活。

  上述调查结果尽管并不让人感到十分意外,但或许还是会给不少人特别是城里人带来一种复杂的感受。面对农民工希 望在城里安家、定居的要求,城市做好准备了吗?

  据估计,中国农民工的数量目前已接近两亿人,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分别占57.6%和52%,在城 市环保、家政、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的比例更是高达90%。另一方面,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产业结构和产业布 局的调整,相当一批城市产业工人被分流到其他行业,正如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文所言,“农民工正在迅速地 从农民中分离出来,顽强地融入产业工人阶层,并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部分。”既已成为城市产业工人的主体,农民工希望在 城市安家,可谓再自然不过的道理。

  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现实地位,决定了我们在认识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时候,不能再一味拘泥于他们 的“农民”身份,而要将他们作为“工人”、“城里人”看待,要逐步落实他们作为“城里人”的各项权利及待遇。经过多年 的努力,中央已经明确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的思路;在农民工聚集数量最多的一些沿海发 达省市,地方政府也开始为农民工建立最低工资、医疗和养老保险、子女就学等各项制度保障,河北、山东、辽宁、广东、浙 江等地相继提出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计划。这些措施有利于改 善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帮助他们实现在城市安家的愿望。

  应当看到,这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即便在一些具体操作的层面,也需要我们拿出足够的勇气和智慧。据前述国家统 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的调查,有13.60%的农民工目前最希望政府在维护正当权益方面给予帮助,13.53%最希望政 府能降低各种费用,12.56%希望政府能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农民工最希望得到的这些帮助,恰恰是一些地方政府服务的 “软肋”。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算过一笔账:如果增加一个人就业,假设每月工资1000元,一年12000元,政府征税 (包括消费税,农民工如果在城市定居,就主要是在城市消费)可得3000元;而政府如果为农民工就业提供职业培训、职 业介绍等优惠,平均为每个人补贴约几千元,当年就能够收回,政府并不会亏本。第二年如果这个农民工继续在岗,政府就能 继续收税,而不必再对增加就业做补贴,所增加的税收就是纯收入了。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一方面想增加税收,另一方面又不 愿意帮助农民工就业。这样做对农民工不利,对城市又何尝有利呢?

  除了城市应当着手的准备,另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农民工如果留在城市定居,他们在农村的土地怎么办?或者说 ,农民工在农村的土地,能不能转化为他在城市定居的一种“资本”?正如许多城市居民最初也是农民,通过参军、招工、考 大学等途径完成了“农转非”,基本“断绝”了对农村土地的眷恋,今天进城就业或创业的农民工,如果转让他们在农村土地 的使用权,同时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那么也足以使他们“断绝”对农村土地的眷恋,真正把城市当成自己的安 身立命之所。据分析测算,中国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放弃”的土地财产权的价值,将远远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也远远超过 目前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总规模,土地在农村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当农民进入城市,土地财产权的价值完全可以转化成农民的 社会保障。

  这个思路如果得以实行,就意味着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是带着他的社会保障金一起来的,城市并不需要为此支付 额外的成本。城市为一个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其成本可能比保障一个城市市民还要低,那么,城市还有什么理由拒绝农民工 的定居要求呢?

  一定意义上讲,城市化作为一场因现代工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社会、信息社会的分工而产生的人口以相当规模向城市集 中的社会运动。有的农民可能是因为土地被征用而被动“化”入城市,那些愿意在城市安家的农民工,则是主动希望被“化” 入城市。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他们都应当能够将原来在农村的权利带到城市中来,转化为他们作为城市市民应当享有的各项权 利。这样,将来农民工实现在城市安家的“梦想”之后,才不至于又流于失望。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1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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