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卡拉OK“叫板”版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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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3:01 京华时报 | |||||||||||
■异议一
收费方无法律依据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目前,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同时提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对此,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指出,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无权与权利人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也没有权利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也就根本不存在“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的事实,“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收费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异议二 收费方式于理不合 该协会的声明还指出,按照房间数确定版权费用的收费方式不合理。卡拉OK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所拥有的包房数和实际使用数是不同的概念,发生经营行为的只是实际使用的包房数,而且每间娱乐场所每天、每个时段的开房率都不相同。“12元”标准没有考虑卡拉OK经营场所正常的停业周期,也没有考虑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地区差异。同时,“打包”收费的方式没有考虑到歌曲的受欢迎程度,平均分配使用费,对权利人不公平。 更重要的是,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经营者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经营者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态度 强行收费可能诉诸法律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并不是卡拉OK经营者抵制缴纳版权费。问题在于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在目前情况下,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会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在法律法规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像协会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有可能诉诸法律解决。 昨天下午,广州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会长黄世球称,国家版权局标准出台后,他们召集卡拉OK会员企业举办了多次座谈,经营者对这一标准的意见很大,而且版权局的标准没有采纳广州地区卡拉OK经营者的意见。目前,该协会已经将这份声明送交广东省、广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他们希望版权局合理、合法地解决版权费问题。据介绍,目前广州市有80余家卡拉OK经营者是该协会的会员,其数量约占广州市同行业的30%。 ■反应 标准合法并曾征询意见 广州市版权局有关负责人称,该局将按照国家版权局有关要求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责。由于该局目前尚未收到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正式交涉文件,因此不便发表意见。该局至今也未出台这方面的具体实施规定。 就协会前天公布的这一声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称,他们并没有收到声明,不便发表意见。国家版权局一工作人员称,国家版权局依法公告相关标准,这一标准的制定广泛征询了各方面的意见。这位工作人员还提到,标准公示时肯定有广东省娱乐行业代表参加,但有没有广州市的代表他本人不清楚。 本报综合 本报记者 石毅 《广州日报》 《南方都市报》报道 CFP供图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