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娱乐协会拒绝卡拉OK版权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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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3:09 海峡都市报 | |||||||||
N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疑问,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广州被列为收费试点城市。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并不是卡拉OK经营业者抵制缴纳版权费,问题在于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强行收费 可能诉诸法律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声明,在法律法规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像协会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有可能诉诸法律解决。 目前协会已将这份声明送交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