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准不合法 广州娱乐业拒绝卡拉OK版权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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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2:29 黑龙江日报 | |||||||||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并于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并不是卡拉OK经营业者抵制缴纳版权费。问题在于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州的卡拉OK经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广州被列为收费试点城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