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协会副会长称版权局收费标准适合国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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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8:32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1月22日讯 (记者 张志宇) 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的某些地方娱乐业协会质疑卡拉OK收费标准制定不合法,不合理,要抵制收费等问题,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负责人王化鹏今天专门做了几点说明。 王化鹏称,国家版权局只是把音像和音乐作品权利人组织代表上报的标准公告了,此标准并非版权局制定的。这些工作都是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进行的。在报告
他说,著作权是私权。这个“权”是权利人的,而不是其他人的。如果不接受收费,也可以不用协会所管理的所有曲目,从这点上讲,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规则,收费并不是强制的。但只要使用了权利人的作品,就要切实尊重权利人的私权,这是无疑的。 他强调,现已有80%的权利人公司已经向音像协会授权收取作品使用费。对此,我们将尽快向社会公告授权的音像公司和作品名录。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社团登记程序没有完成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收费是合法的,收费试点工作将如期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