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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北陵:国家版权局的说法难以服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6:26 南都周刊

  版权部门如此迫不及待地把手伸进市场,究竟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自己?

  李北陵 重庆作家

  针对广州、北京等十几个行业协会拒绝执行KTV收取版权费,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回应表示,国家版权局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规定履行公告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版权局负有监督的权利”,公告收费标准是一种“集体管理行为”,对于广州方面拒不执行,国家版权局“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国家版权局官员的这个回应,让人分明感受到的是咄咄逼人。一个国家威权机关的举措,遭到如此广泛的质疑,不但不好好反省,反而居高临下地滥施威胁,这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必须指出,国家版权局对全国娱乐行业的质疑所作出的回应是不能服众的。

  国家版权局官员称,出台收费标准是“履行公告程序”。可“履行公告程序”并非不加调查、脱离实际制定标准并强制执行的理由。娱乐行业早已市场化,作为“原材料”的音乐著作的价格形成,也理当市场化,由买卖双方协商达成,政府部门凭什么直接出台收费标准?退后一步说,即便为保护著作权者的利益,国家版权局作为政府的代表,也理当站在中立的公正的立场,多调查,在此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让双方坐下来协商,而不应单纯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代替其强行制定并出台未得另一方认可的收费标准。何况,计划经济色彩极浓的法规,远不适应当下的现实,继续施行的正当理由何在?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版权局负有监督的权利”。可是,不用国家版权局官员耳提面命,人们也清楚,在法律意义上,监督与管制在内涵与外延上有着怎样严格的界限区分。直接出台收费标准,甚而企图强制执行,这哪里是什么“监督”,分明已涉嫌滥用权力,直接插手市场,越位进行行政干预。版权局的收费标准出台遭遇抵制,毫不为怪。

  国家版权局官员称,公告收费标准是一种集体管理行为。不错,按照国际惯例,收费标准应由协会对协会进行谈判达成。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告收费标准堪称是“集体管理行为”。但版权局官员不该忘记,公告收费标准有两个重要前提:收费主体合理合法,协会协商达成共识。而在这样的“集体管理行为”中,政府应当扮演的角色是什么?是协调者,而不是管头管脚管手的“婆婆”;应当做的也不是包办代替,而是帮助成立合法的行业协会,促使协会与协会之间的协商,并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监督。政府部门该做的事不做,越位直接出台收费标准,这哪还是什么“集体管理”?分明是沿袭计划传统进行的行政管制。如果认可了这种“婆婆”式的管理方式,其结果甚至可能是导致整个行业的瓦解。

  联想到版权局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把KTV的营业额作为收费依据之后,文化部紧跟着提出推广“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精确到可以按点播次数收费,两个部门都想收费,而且自说自话,这不能不让人心生疑问:KTV行业为政府机关如此看重,究竟是一块肥肉,还是冤大头?版权部门如此迫不及待地把手伸进市场,甚而以“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企业可能会面临高额诉讼的危险”相威胁,究竟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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