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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称多数地区和代表赞成12元KTV版权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4:55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国家版权局11月9日正式公告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后,在一些地区娱乐业内引发争议。针对目前说法较多的一些质疑和争议,国家版权局昨日做出回应。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表示,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这一标准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形成草案,并上报国家版权局。标准的出台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虽然尚在筹备阶段,也是
有权提出收费标准的。

  对于12元的收费标准,王自强认为,不同利益群体是有不同看法的。从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是赞成的。标准公示期间收到17个娱乐协会的反馈意见,12个赞成;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7位发言的代表,5位基本赞成。而且,这个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上限,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同时,对比港台地区和国际上的收费标准也是较低的。

  回应1 程序不合法

  经过公示座谈标准完全合法

  标准经协会提出,由版权局公示公告

  据媒体报道,有娱乐业者认为这次卡拉OK收费标准的制定不合法,不合理。

  王自强说,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目前已获得国内外大多数权利人授权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并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将草案上报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将该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了有关各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又立即召开著作权人、权利人组织、卡拉OK经营者、相关协会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根据社会反馈的意见,建议两个协会对原草案进行了适当修改。而后国家版权局予以公告施行。

  他说,这个标准的出台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回应2 拒缴版权费

  拒缴好比强买东西又不付钱

  国家版权局官员称“卡拉OK的免费午餐再也不能吃下去”

  近日,一些地方娱乐协会表示拒绝承认版权费标准,拒绝缴纳版权费。

  王自强明确指出,对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是有国家法律为依据的,是卡拉O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已经成为著作权人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依据。当然,任何人都有权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将来在实行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以不赞成为借口拒绝缴纳,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就像在商店买东西,你可以认为价格无法接受可以不买,但不能非要买又少付钱。如果卡拉OK经营者认为价格高可以不用作品,但坚持用别人的作品,又不想付钱或少付钱,那么权利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卡拉OK厅告权利人的问题了。

  王自强说,对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来说,多少年来一直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也没有付费情况下违法经营,这种免费午餐今后再也不能继续吃下去。

  回应3 收费主体资格

  音像协提标准是法定义务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有权提出收费标准

  另一个颇又争议的问题是,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利。

  王自强指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版权使用费标准(草案)等材料。因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提出收费标准已不是权利,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其制定的KTV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上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公示公告,恰恰是遵循法律程序。

  王自强指出,在完成登记手续之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开展工作,但该协会暂不能收KTV版权费,不等于著作权人不能收取版权使用费。国家版权局规定,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前,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注册的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费。王自强同时表示,国家版权局也将加强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费的分配,让权利人得到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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