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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称拒缴卡拉OK版权费属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0:47 北京娱乐信报

  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日前再起波澜,国家版权局11月9日正式公告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后,在一些地区娱乐业内引发争议。针对目前说法较多的一些质疑和争议,记者24日走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

  问题一

  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力?

  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提出标准

  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力,是引起较大质疑的问题之一。对此,王自强指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版权使用费标准(草案)等材料。因此协会(筹办中)提出收费标准已经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未完成登记手续之前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但不等于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他人使用不能收取版权使用费,著作权人依法向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不需要经过任何人批准。协会在筹建过程中,已经获得国内外大多数权利人的授权,而且这些权利人的获酬权应该得到尊重。

  问题二

  这次卡拉OK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以及出台是否合法、合理?

  标准的出台完全遵循法定程序

  有的娱乐业者认为这次卡拉OK收费标准的制定不合法、不合理。

  王自强说,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

  国家版权局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将该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了有关各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又立即召开著作权人、权利人组织、卡拉OK经营者、相关协会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同时根据社会反馈的意见,建议两个协会对原草案进行了适当修改。而后国家版权局予以公告施行。标准的出台完全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问题三

  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每间包房每天收取12元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是否太高?应该不应该拒缴?

  拒绝缴费是对权利人权益的侵犯

  目前,最多或最大的争议点是收费标准,部分娱乐业协会对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每间包房每天收取12元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收费过高,并表示要拒绝缴纳。对此,王自强说,标准公示期间收到17个娱乐协会的反馈意见,12个赞成;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7位发言的代表,5位基本赞成。

  而且,这个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的上限,可适当调整。

  至于有的娱乐协会说要拒绝缴纳,王自强明确指出,对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有国家法律为依据,是卡拉O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已经成为著作权人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依据。当然,任何人都有权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将来在实行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以不赞成为借口拒绝缴纳,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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