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明:该不该拒绝KTV版权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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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4:29 红网 | |||||||||
在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11天后,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11月20日宣布,不接受这一标准,也不会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否则,可能诉诸法律。“抵制是他们的自由,让他们抵制好了,但是法律写得很清楚”,对此,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负责人王化鹏21日表示。(2006年11月22日《新京报》) 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予以拒绝。协会称,
该不该拒绝KTV版权使用费?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显然不愿意就此增加经营成本。他们联合抵制收费标准,目的在于趋利避害。这种心理,有目共睹。尽管他们声称对“要交费”并无异议,但借口“目前收费方案的许多内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拒绝版权局收费。对消费者而言,也未必愿意征收KTV版权使用费。只要国家版权局的这个规定得到执行,文化娱乐的经营者早晚会将这笔支出“转嫁”给消费者。有道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嘛。经营者和消费者不主张收费,注定这个收费政策的实施,将遇到较大的阻力。 问题是,不收KTV版权使用费,便是最好的选择吗?10月底,笔者在传媒大学参加“人民共和国党报论坛”年会,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会上批评部分媒体对KTV收费的不当炒作。他从音乐产业发展的角度,分析了征收KTV版权使用费的深层原因。据介绍,目前,我国的版权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不容乐观。其中,音像正版的占有率不到30%。针对“版权保护过度说”,阎副局长并不认同。他解释说,征收KTV版权使用费,可以由此树立公众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公众意识。相反,不打击盗版,不重视版权,最终将扼杀民族创造力。 对于KTV版权使用费一事,笔者的观点是,为了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中国音乐事业的健康发展,包括KTV在内的所有音乐作品的版权,都应当在保护之列。谁使用、消费他人的音乐作品,支付相应的版权使用费,应该说天经地义。换言之,版权使用费,乃大势所趋,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行业协会),没有拒绝的权利。争执不下,诉诸法律未尝不是好事,因为“法律不是摆设”。 话又说回来,作为收费方,也当仔细考虑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拒绝收费标准的理由。收费没有错,关键是收的费最终由谁掌握,是给著作权享有人,还是给了主管音乐或者版权的某个协会。商家有这方面的担忧,并不为过。 KTV版权使用费之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单纯的舌战或者行政干涉,也许更明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