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决定》: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促进社会和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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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5: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非常重视,并将其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决定》这样提出问题是出于以下考虑:
第一,城乡协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整合,建立一元化的和谐社会结构;必然要求工业与农业同步发展,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产业基础;必然要求缩小并最终消除城乡差别,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农村稳,大局稳;农村和谐,全社会才能和谐。 第二,当前我国城乡关系中面临一些亟须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突出表现在:一是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较低。二是农民收入水平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三是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滞后,城乡面貌反差较大。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有效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明确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要求。实现了这一目标要求,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生产力水平将大大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将明显增强;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将明显提升,绝大部分农民将过上小康生活;农村的社会事业、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将全面推进;农村的基础设施将更加健全,农村的生产条件将更加完备;农村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将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将进一步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