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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企业质疑:版权局版标准根据什么制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5:22 新华网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蔡国兆报道

  对于“版权局版标准”是根据什么制定出来的,众卡拉OK企业颇有疑问

  11月9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通过国家版权局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标准甫一出台,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的卡拉OK企业
就纷纷提出异议。20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发表声明:协会会员不接受该标准。

  有评论称,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敢于站在行业利益立场上直接向上说不,是行业协会的角色回归。但同样是协会的收费标准制定者有没有遵从自己的角色定位呢?实际上,对这个标准说不的正是这个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诸多困惑。

  “挟政府以自重”与“民事行为行政化”

  “民事行为行政化”是导致争议的重要原因。作为非政府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有权代表著作权人的授权向卡拉OK企业收取版权使用费。但令人疑惑的是,这本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协议解决的事情,为何非要通过国家版权局批准、公告?

  原因很简单: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这两个组织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推行或解决版权使用费问题。它们之所以要国家版权局批准、公告,其中难免没有“挟政府以自重”的意思。

  国家版权局又为什么愿意为这两个组织出头?原因也很简单:2002年以来,国内KTV行业麻烦不断,众多音乐著作权人将它们告上法庭,提出高额索赔。对国家版权局来说,在国内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堪忧的背景下,为KTV版权使用费定标准是履行监管职责,是“主动行政”。

  但正是这种“挟政府以自重”和“主动行政”引发了卡拉OK企业的反弹。虽然国家版权局一再表示KTV收费不是行政收费,但这一收费的“行政化推行”意味也确实很浓,以至不少媒体评论称:广东文化娱乐业协会是在“与权力博弈”。

  对于KTV收费,文化部曾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根据“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记录的歌曲点击率收费。与此相矛盾,国家版权局版的标准提出,KTV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可视区域及经营规模、水平酌情适当下调。

  对于“版权局版标准”是根据什么制定出来的,众卡拉OK企业颇有疑问。虽然相关部门一再声称标准是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但一如中国著名的移动、电信、水电、银行资费,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有明显的“势力不对称”存在。

  事实上,这种“一刀切”的标准也衍生出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按歌曲点击率收费,为空置的包房埋单的一方必定会觉得委屈。由于两大协会只能代表自愿加入协会的部分著作权人,不按歌曲点击率进行收费也会在后续的利益分割上产生混乱——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收上来的钱将会成为风险重重的“灰色地带”。

  “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近几年,关于政府职能“转化、强化、弱化”的话题很热,这“三化”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政府该放权的要放权,该管的要好好管,不该管的就不要管。两大协会代表授权著作权人收取费用,对音乐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正是政府职能“转化”的结果,但遗憾的是,“民事行为行政化”最终又将“转化”变成了“强化”。

  这样说可能国家版权局很委屈——在中国加入全球价值链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等软环境的塑造对于吸引高新企业集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难道明知两大协会在版权收费时可能面临重重困难而置之不理?难道面对窘迫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可以主动出击而听之任之?

  如何判定法律与行政各自的管辖范围?权力之手伸多长才比较合适?国家版权局确实尴尬和困惑。这种尴尬和困惑,我国地方政府在判定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边界时也经常会遇到。但无论如何,“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这句话还是需要细细品味的。

  至于“标准制定垄断化”,在“KTV收费标准事件”中则更是为国家版权局和两大协会树立了众多对立面。争论中公众的热情令人想起不久前的“跨行查询收费”事件。不同的是,在“跨行查询收费”事件中,强行制定标准的是垄断企业,而“K

  TV收费标准事件”中,强行制定标准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及依托该部门的非政府组织。-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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