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会对卡拉OK收费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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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10 新闻晨报 | |||||||||
□杨超 据华夏时报报道,随着广州等地公开“叫板”,卡拉OK版权使用是否收费的问题越发被公众广泛关注。昨天,北京市版权局针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的争议问题作出澄清:卡拉OK收费不存在所谓的“听证会”。
■表态收费政策是“板上钉钉” “政府在收费问题上态度非常明确,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已经是板上钉钉,必须执行,没有条件,也不会再开听证会。”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的赵红仕告诉记者,某些单位自始至终存在错误认识,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侵犯版权的不利后果。 “我觉得现在问题被复杂化了,尤其是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随意发表言论,应该予以澄清。”赵红仕表示。 ■回应 北京市版权局对一周以来针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引发的议论,总结出了4个突出的错误观点。 问题1:未搞清收费主体 某报道称“物价部门人士称,国家版权局酝酿的收费手续不全,是此次争论中值得关注的核心,不管委托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手续都不能不全。 回应:该报道把收费的主体定位在国家版权局身上了,而这项收费既不是国家版权局委托收费,也不是所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问题2:未搞清收费性质 11月22日,某报援引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刚健的观点:“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收费,并非通过税务部门执行的,而是通过一纸令下来实现的,收入并未上缴国库,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收费。” 回应:卡拉OK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音乐电视作品,应当经过音乐和音乐电视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卡拉OK版权使用费实际上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行政收费。 问题3:未搞清版权局角色 11月22日四川新闻网在《法学专家何兵对KTV收费提出3点质疑》一文中援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先生的分析称,“国家版权局是否有定价权。定价应是发改委的权利,国家版权局是监督、维护著作人的利益的,至于是否有定价权我本人持质疑态度……”。 回应: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此次对“版权使用费标准进行公告”是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对版权使用费标准行使“定价”职能。换句话说,国家版权局没有价格制定权,这一点毋庸质疑,不光是“有关专家”知道,国家版权局也应当知道。正基于此,国家版权局才没有对“版权使用费”行使定价权,而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集体管理组织上报的使用费标准进行了公告。 问题4:未搞清集体管理之意 11月22日某报发表署名文章《敢说“不”的行业协会有勇气》,该文认为“问题的关键是,既然国家版权局声明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那么理当通过合理的途径,以符合市场规则的运作来制定‘游戏规则’。” 回应: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为了集中管理著作权当中的“小权利”而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版权局依法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批和公告正是其行使监管权的具体体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