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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激辩卡拉OK版权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4:20 深圳商报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继续引发各界争论

  深圳律师激辩卡拉OK版权费

  【本报讯】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
、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该公告立即引发了上海、南京、广州等地歌舞厅协会的质疑,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抵制收费。昨天下午,市律师协会为此专门举行研讨会,律师们对此发表了各自看法。

  收费有利保护

知识产权

  K歌收费毋庸置疑,“收费行动”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这是律师们的共识。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谭泽先律师说,音乐作品及音乐电视作品(MTV、MV)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卡拉OK娱乐场所(KTV)为经营目的使用音乐作品及音乐电视作品,卡拉OK使用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应当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著作邻接权人支付使用费。

  那么,卡拉OK使用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应当如何缴费?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副主任刘宇光律师告诉记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向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费用,然后再向权利人分配。刘宇光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这方面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正在筹建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

  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

  日前,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认为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是行政收费,上海文化娱乐协会递交了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那么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到底是不是行政收费?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赵琼花律师说,行政收费以缴费人获益为前提,受益对象为缴费人。而卡拉OK厅收费主体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来源于会员的授权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的相互代表协议。收费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与收费标准,体现的是私权并非国家权力和行政职权,也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因此,赵琼花律师认为,OK厅收费不属于行政收费。

  收费标准应考虑地区差异

  卡拉OK使用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的收费标准如何确定?谭泽先律师认为,应当通过由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的行业协会双方协商谈判的方式来确定收费的标准。

  刘宇光律师认为,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权利人的利益、使用者的成本、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运作成本以及地区差异、市场因素和现实可操作性等,并适当参照国际上的有益做法。

  深圳市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赵彦雄认为,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差距很大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是在同一个地区,其城区、郊区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差距往往也不小。因此,作为一个全国性的收费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到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否则就没有可行性。

  标准实行应充分注意细节

  谭泽先律师认为,《标准》还应注意细节,兼顾各方的利益。

  谭泽先告诉记者,如果不使用作品或者所使用作品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是不需要付费的。而词曲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和全部在保护期内的作品实行相同的收费标准,这显然不合理。

  谭泽先认为,这一堪称中国迄今为止牵涉范围最广、数额最大的版权费用收取行动,成了舆论的焦点,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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