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协质疑KTV版权费标准 认为制订程序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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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34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佘锦 实习生刘利华 通讯员王红)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基本标准为12元/房·天。这个新出台的标准是否合法,属于何种性质的收费?昨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召开座谈会,就收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不属行政收费
版权局无权强收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赵琼花律师认为卡拉OK厅收费不属于行政收费,因此各地方版权局无权强制收取费用。另外,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处于筹备状态,尚未登记,还不具备合法的收费主体资格。 赵琼花认为,卡拉OK厅的收费主体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权利来自于会员的授权,不属于行政性收费,各地版权局或版权处就无权强制收取费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组织会员大会制定收费标准,而是通过参加版权局于9月21日召开的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后修改并重新上报收费标准,显然是程序违法。 收费标准未考虑各地实际 深圳市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赵彦雄在昨日的发言中称:“我们拒绝国标。”他认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仅仅是在北京的钱柜、麦乐迪、糖果俱乐部等5家较大的KTV在不同时段、不同包房进行实际消费后,就认为一天一个包房12元这个收费标准是KTV行业可以承受的标准。作为一个全国性的收费标准,国标并未充分考虑到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而是实行“一刀切”。 使用者有重复付费风险 刘宇光律师则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得到会员的授权只是国内部分词曲作者的。大概只有不到60%的权利人加入该协会。在使用人根据这次的收费标准缴费之后,没有入会的权利人依法提起诉讼时,使用人就有可能面临重复付费的风险。搞不好就会陷入像教育行业的“行政乱收费”的怪圈。 德亨律师事务所的林孟龙律师认为因为计划经济的影响,有些部门还是延续了行政管理模式的特点,因此就有了这次争议的出现。良性的处理机制应该是利用著作权法的这个平台,权利人和使用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处理版权收费问题。 “国标”的“四不合理” □卡拉OK厅有不同的消费档次,各自的收入和利润自然也不相同,国标不区分消费档次而“一刀切”不合理 □卡拉OK厅的每个包房并不是每天都在营业,不论是否营业都收费“一刀切”不合理 □不分包房大小“一刀切”不合理 □每首歌的受欢迎程度不同,收费搞“一刀切”不合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