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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抨击版权局“独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03 南方新闻网

  上海娱协:版权费应全国听证深圳律协:类似私权收费应协商 该付多少钱各地自盘算

  南京市规模较大的KTV商家提出,仅能承受0.2元/天/包房;

  深圳卡拉OK歌厅负责人在MTV版权收费座谈会上提出了0.086元/平方米/天的支付标准;

  杭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则提出了0.5元/间/天的建议书;

  上海、重庆两地文化娱乐业协会提出了KTV收费1元/天/包房的标准;

  合肥文化娱乐业协会提出只能承受0.09元/天/包房标准;

  而厦门KTV从业者认为,最好按照歌曲的点击率收费……

  本报讯上周五,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就卡拉OK收费受争议问题接受采访。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昨天代表该协会对国家版权局的这次“答记者问”作出全面回应。

  就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收费标准,王自强说,从前期征求意见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行业赞成这种收费方式和标准。

  朱南对此有不同看法:“假如真是考虑到全国KTV经营者意见,完全应该把征求意见范围再扩大,而且应当充分征询KTV行业发展得比较好的地区的KTV经营者代表的意见”。“我们仍主张在全国范围召开听证会。”朱南表示,据他所知,“9·21”座谈会仍有相当的局限性,“受邀出席对象范围较窄,代表性不全面。”

  同时,对于“12元的标准只是收费上限”的解释,朱南也不认同。他说,对于收费标准的高低,其具体制定过程和最终确定金额理由应该由收费主体来作解释,而不是由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家版权局出来解释,“完全没有这个必要”。

  针对收费主体的合法性,朱南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收费主体还在筹备期,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并不具备上报收费标准的资格,因此也没有委托其他机构收费的资格。朱南比喻说:“一个尚在筹备阶段的企业,在其尚未取得工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吗?”(东方)

  有律师认为版权费体现的是私权:“版权局无权强制收费”

  本报讯 (记者张国栋 通讯员王红) 昨日,深圳律师协会律师在展开关于卡拉OK版权使用费法律问题探讨时,对这一标准提出诸多质疑,认为收费标准应该由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协商来确定。

  卡拉OK厅应该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这是参与探讨的律师们高度一致的观点,但针对应该由什么机构收费?收多少?律师们表达了不同意见。赵琼花律师认为,K厅收费主体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非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收费体现的是私权而非国家权力和行政职权,因而不属于行政收费,版权局无权强制收费。深圳律师协会

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赵彦雄律师认为,知识产权本来属于私权范畴,应当由版权交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定价交易,“国标”对于KTV音乐版权人来讲,只是一个保底式的使用费标准,其意义只是在于,当KTV版权所有人与KTV经营者双方谈不拢发生诉讼时,可成为司法判决确定赔偿额的标准。

  对于“国标”,律师们更是连连炮轰。赵彦雄律师认为,这个“国标”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而且收费数额不符合国情。律师们表示,包房不能保证天天营业,面积大小不同,每首歌的受欢迎程度也不同,一刀切的收费显然不合理。(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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