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5类公共场所应放置或发售安全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8:22 新华网 | |||||||||
新华社济南11月30日电 (记者王娅妮)根据山东省近日通过的《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草案)》,5类公共场所为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应放置或发售安全套。 这部办法(草案)规定,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有:宾馆、饭店、招待所;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洗浴、桑拿、按摩中心;美容美发店(廊、中心);省人民政府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公共场所。
按照规定,这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山东省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