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倒夺命谁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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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7:05 法制与新闻 | |||||||||
河南省登封市一位农民在为同村村民搭建锯棚时,因筑起的墙体没有打牢地基,致使搭建过程中墙体倒塌,将自己砸 于墙下。在随后的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费用支付困难,受伤农民因病情恶化去世。死者的妻子将事主告上法庭,由此引发了 一场罕见的官司。 郭丛生聪慧/文
垒墙没打牢地基 2005年10月19日,对于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农民刘怀杰一家来讲,是灰色的一天。 那天下午,木匠出身的刘怀杰在同村村民刘大明的邀请下,去帮刘大明搭建加工木材的锯棚。 此前,因为刘怀杰和父亲做木材加工生意的业务量逐渐增大,急需增加一台台锯开展业务。为此,刘怀杰的母亲就找 到刘大明,要求与其合作经营刘大明家的那台台锯。当时刘大明正为独自经营台锯生意业务量小而发愁,于是便口头同意了。 随后,刘大明主动找到刘怀杰,商量共同经营的相关事宜。双方经商议,约定由刘大明提供场地和工具,刘怀杰搭建锯棚,然 后由刘怀杰经营,盈利对半分成。 在搭建锯棚之前,刘大明图省事,没有认真打好地基,用来黏合地基的材料,不是常规的水泥混合物,而是黄土,因 此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此间,刘大明的母亲曾给其提议掺杂点水泥,以增强地基的牢固性,但刘大明却称没事。已经开始 动手垒墙的刘怀杰也认为,搭建的墙不是太高,根本不会倒。 然而,双方谁也没有想到,正是这些疏忽大意,造成了严重后果。 众所周知,要想建筑高质量的房屋,打好地基最为关键,否则极有可能出现房屋坍塌的情况。不幸的是,刘怀杰就碰 上这样的情况。当天傍晚,就在锯棚墙体即将建成时,正在忙于施工的刘怀杰,被突然坍塌的墙体砸翻在地,当场昏迷过去。 墙倒砸出人命 刘怀杰被紧急送往医院后,心中有愧的刘大明积极地为刘怀杰筹款治疗。然而,就在刘怀杰伤势有所好转时,刘大明 却不再拿钱了。见状,刘怀杰的妻子小红找到刘大明,要求其继续出钱医治自己的丈夫。但刘大明却说,医治仍处在昏迷状态 中的刘怀杰,花钱是没有尽头的,希望双方签个协议了结此事。 为了使刘怀杰能够早日康复,其家属最终同意了刘大明提出的方案。2005年11月8日,在各自亲属的见证下, 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中说:刘怀杰在帮忙为刘大明建锯棚时被砸伤,现双方约定,2005年11月2日前,双方 各自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再追究,拖欠医院的医疗费用由刘大明承担。自2005年11月3日起,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刘大明 承担70%,刘怀杰承担30%。 刘怀杰的家属本以为协议签订后,只要双方都自觉履行,刘怀杰可能很快康复。但他们没有想到,刘大明分3次拿出 1万多元钱后,就变卖家中所有财物,神秘失踪了。 因为拖欠的医疗费用越来越多,刘大明又不见踪影,刘怀杰的妻子小红只得将丈夫接回家中。不料,2005年农历 腊月初八,刘怀杰因病情恶化,离开了人世。 刘怀杰去世之后,他的家人万分悲痛,在找不到刘大明的情况下,愤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死去的亲人讨个公道。 2006年4月,刘怀杰的妻子小红以丈夫和刘大明之间系雇佣关系为由,一纸诉状将刘大明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 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然而,就在法院发出公告寻找刘大明的时候,刘大明眼看在外逃避也不是办法,于是主动找到主审法官应诉。 事主赔付4.2万元 2006年9月26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刘怀杰为刘大明搭建锯棚,纯属帮忙行为,所以,对于本案的发生,刘大明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 而刘大明则辩称,刘怀杰为其搭建锯棚是为了个人利益,他和刘怀杰是合作经营关系,所以他不应当承担对刘怀杰的 赔偿责任。此外,刘怀杰垒墙砸伤了自身,造成的损失也该由他本人负责。 法庭上,双方还同时要求撤销他们在刘怀杰治疗期间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原告认为该协议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 不公平。被告认为签订协议时其受到了胁迫。 原告的代理人还提出,死者刘怀杰与被告刘大明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这一点在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中,写 得很清楚。虽然刘大明说协议是在其受胁迫之下签订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于刘大明提出双方是合作关系,也没有 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以及其他人证。 为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从建构和谐邻里关系出发,主审法官及时宣布休庭。庭审后,法官分别对本案原、被告 讲法明理,最终做通了双方的工作,使得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大明一次性赔付原告现金4.2万余元。至此,本 案告一段落。 针对此案,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此案以调解结案,但由此引出的法律问题却让人深思。 本案中,争论比较激烈的是:双方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双方所谓的合作实际上是法律上的合伙。在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中,受害方和赔偿义务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对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和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有着很大的差 别,对最终的赔偿结果也有着直接的影响。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主的指导、监督下,为雇主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主支付报酬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 责任。” 而合伙关系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作关系。合伙人在从事合伙事务的活动中,如果遭受人身损害,全体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共 同承担责任。受害人作为合伙人的一员,也应该承担约定的责任。 可见,如果本案中双方是雇佣关系,那么被告作为雇主应该对刘怀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是合伙关系,由 于被告和受害人都是合伙人,对于受害人因合伙事务死亡这一事实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受害人自己也应 该按照合伙约定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断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关键是看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一方为另一方劳动、是否存在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劳动 报酬的情况。如果存在,他们之间就属于雇佣关系;如果双方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享盈亏,一般就 应该认定为合伙关系。 该人士指出,如果双方在垒墙之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就不会有后来的纠纷。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