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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笑星潘长江《光腚娃娃》MV讼争前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7:06 法制与新闻

  2006年9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沸沸扬扬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苏铜状告著名笑星潘长江等侵犯其 书法作品《光腚娃娃》著作权一案,下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潘长江不构成侵权,其他部分被告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任。此案因诉讼过程极具典型性而备受瞩目。

  (本刊记者)李学江/文

  对中国老百姓来说,笑星潘长江几乎家喻户晓。潘长江,1957年7月出生于黑龙江省东宁县的一个梨园世家,因 自幼受父辈的艺术熏陶,唱、念、做、打四功俱佳,曾主演过《三请樊梨花》、《猪八戒醉酒》、《换亲记》、《柜中缘》等 作品。值得一提的是,其作品《过河》MV还荣获了中国音乐电视大赛金奖。然而,自2006年4月以来,潘长江却因其专 辑《男人40一枝花》中的《光腚娃娃》MV惹上了一桩著作权官司。

  把潘长江告上法庭的是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北京丰台区美术家协会主席、北京天为诚画院院长苏铜。苏铜,笔名竹 子,号墨竹堂主人,1939年出生于河北保定。

  潘长江与苏铜,两个原本互无牵扯的文化界名人,因这起诉讼成为对立的两极,被媒体推上了侵权与被侵权的风口浪 尖。2006年9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苏铜状告潘长江等侵犯其书法作品《光腚娃娃》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 判决。本刊记者旋即对此案的各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了采访,也弄清了这桩官司的来龙去脉。

  美术家书法作品遭遇侵权

  “我的官司分明是胜诉了嘛!为什么有的媒体却报道说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简直莫名其妙嘛!”在位于北京市 丰台区天为诚画院的画室里,苏铜颇为不满地向本刊记者抱怨道,“潘长江在制作《光腚娃娃》MV光盘时,未经允许,使用 了我的书法作品,甚至在旁边注明‘潘长江’三个字,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所以我告他天经地义!”

  随后,苏铜详细向本刊记者介绍了这起官司的前因后果。2005年10月,潘长江委托他的弟弟兼经纪人潘洪泽通 过关系找到苏铜,委托他题写书法作品“光腚娃娃”四个字,并明确告之是用于制作电视剧。苏铜当时认为,如果其书法作品 能在电视剧中播出,对自己的艺术成就也能起到很好的展示效果,就像书法家都本基因题写“天下粮仓”四个字,由于电视剧 《天下粮仓》的热播,而被社会各界所熟知一样。

  出于这样的考虑,苏铜很爽快地答应了潘洪泽的请求,并在天为诚画院画室里,当着潘洪泽的面,书写了两幅横向排 列的书法作品《光腚娃娃》,供潘洪泽挑选。之后,潘洪泽选出一幅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由苏铜在该书法作品上署名并加盖了 印章。“只怪我当时没有维权意识,也没想过要打什么官司。况且当时潘洪泽是我儿子苏海生介绍来的,所以给他书法作品《 光腚娃娃》时,非但没向他要任何费用,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对该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加以确认,以致产生纠纷。”苏铜一 谈到潘洪泽否认该书法作品用于制作电视剧,而改说是用于制作音乐电视MV时,就唏嘘不已。

  2006年春节前,潘洪泽专程将专辑《男人40一枝花》光盘送给苏铜,称是其兄潘长江新出的个人专辑,并说专 辑里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光腚娃娃》。对此,苏铜感到很疑惑,不是说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用于制作电视剧嘛。带着疑问 ,苏铜很快播放了该光盘,发现专辑《男人40一枝花》是由北京桂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广东 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发行的,演唱者为潘长江。该专辑共有两张碟,其中他书写的书法作品《光腚娃娃》分别被用于该专辑 VCD部分的第五个节目《光腚娃娃》MV和第六个节目《光腚娃娃》拍摄花絮中。

  上述两个节目按出现时间的顺序,共出现书法作品《光腚娃娃》4次:第一次出现在《光腚娃娃》MV片头,持续时 间约6秒钟,四个字依次横排出现,末尾右下角有一个模糊不清的“苏铜”印章;第二次出现在《光腚娃娃》MV中,“光腚 娃娃”四个字由横向排列结构改变为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排列结构,且旁注“潘长江”三个字,持续时间约4秒钟;第三次和 第四次分别出现在《光腚娃娃》MV和《光腚娃娃》拍摄花絮中,“光腚娃娃”四个字排列顺序与第一次使用相同,只是末尾 右下角去除了“苏铜”印章。之后,苏铜在北京各大音像市场上也相继发现了该专辑光盘,且销售十分火爆。

  苏铜认为,潘长江未经许可,将其书法作品《光腚娃娃》先后4次用于由其演唱个人专辑《男人40一枝花》的光盘 中,除第一次留有一个模糊不清的“苏铜”印章外,其余均未给其署名,第二次使用还将落款改成“潘长江”,使人误以为潘 长江是该书法作品的书写者。另外,潘长江还擅自将他的书法作品改变排列结构。因此,潘长江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他对其 书法作品《光腚娃娃》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苏铜告诉本刊记者,他所创作的由“光腚娃娃”四个字构成的书法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书法作品虽是 通过潘洪泽赠送给潘长江的,但其著作权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书写者。潘长江在间接受赠该书法作品后,有权 展览该书法作品,但不能以商业目的复制使用或许可他人复制使用该书法作品。发现这些问题后,苏铜曾让儿子苏海生找潘洪 泽沟通此事,但对方一直没有就此事作出回答。

  无奈之下,2006年4月29日,苏铜以书法作品《光腚娃娃》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权益被侵犯为由 ,将潘长江、北京桂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至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 3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6年5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6年6月26日,法院经苏铜申请,又追加潘洪泽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起诉对象是否有误?

  “著名笑星潘长江侵权,并被索赔人民币30万元。”这一消息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对美 术家苏铜想通过状告名人出名的各种报道也此起彼伏。一时间,一桩普通的侵权官司突然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对于莫名其妙成为侵权官司的被告,潘长江大呼冤枉。为了澄清事实,2006年5月24日,潘长江召开新闻发布 会,针对其《光腚娃娃》MV惹纠纷一事,阐述了他的三点声明:其一,他已正式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案;其二,他本人根本 不认识原告,不知道苏铜为什么要起诉他,而且他也从来没有委托过弟弟兼经纪人潘洪泽向原告要过任何书法作品,原告苏铜 对此事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三,“光腚娃娃”四个字是否构成侵权与他本人无关,在《光腚娃娃》MV中,他只是一名演唱 者。因此,本案与他本人毫不相干。

  随后,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为索取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当事人,潘洪泽也就苏铜的起诉进行了说明。潘洪泽称, 他和苏铜之子苏海生是多年的好友,在交往过程中,他多次听苏海生说其父亲的书法造诣很高。因此,在制作《光腚娃娃》M V时,他就打电话给苏海生说想请他父亲写几个字用于制作音乐电视MV,电话中苏海生满口答应下来。

  不久,苏海生打电话让他去拿书法作品《光腚娃娃》。于是,在天为诚画院的画室里,苏铜写了两幅书法作品,他挑 了其中一幅。因为之前已经告知对方是用于制作音乐电视MV,而且是对方赠与的,所以当时双方都没谈钱的问题。此外,潘 洪泽承认《光腚娃娃》MV中确实使用了原告苏铜书法作品“光腚娃娃”四个字,但已在片头将作者的印章打上,所以算不上 侵权。

  潘洪泽同时认为,《光腚娃娃》MV没有商业性质,只是用于宣传,而且专辑《男人40一枝花》中的MV是非卖品 ,不存在任何所谓的商业目的。

  潘长江的代理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在《光腚娃娃》这首MV中,制片、作词、作曲、导演、编曲等等 职务都是其他人担任,潘长江只是一名演唱者,侵权责任与潘长江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他认为苏铜起诉的对象有问题,不应 该状告《光腚娃娃》MV的演唱者潘长江,而应该状告这首MV的制片者。

  对于潘长江等人的说法,苏铜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确实是把书法作品《光腚娃娃》无偿赠送给潘洪泽的, 但这并不代表潘长江等人就可以侵犯其书法作品的著作权。至于潘洪泽说《光腚娃娃》MV是“非卖品”,苏铜认为,该光盘 在市场上可以买到,可见他们并非没有商业目的。此外,状告潘长江没有错,理由是专辑《男人40一枝花》的光盘上写着“ 版权由长江工作室提供”,而潘长江正是该工作室的艺术总监,此外,《男人40一枝花》正是潘长江的个人专辑。因此,起 诉对象没有问题。

  据本刊记者了解,所谓“长江工作室”并不是潘长江的个人工作室,而是其弟潘洪泽开展各种演艺工作时对外宣传的 一个名头,且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

  此外,《男人40一枝花》这个专辑,是潘洪泽以“长江工作室”的名义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发行合 同,上面只有潘洪泽的签字。同时,潘长江作为专辑《男人40一枝花》的艺术总监,只是对这部作品的艺术水准和艺术效果 把关。

  双方法庭激辩

  2006年7月11日上午8时40分许,美术家苏铜状告潘长江等侵犯其书法作品《光腚娃娃》著作权一案,在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告苏铜没有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庭审。被告潘洪泽和潘长江的委托代理律师,以 及另外三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潘长江没有出庭。

  正式开庭后,潘长江的律师就潘长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发表了具体的代理意见。其理由有三:首先,潘长江不是“ 光腚娃娃”四个字的受赠者。潘长江不认识原告苏铜,苏铜也承认没有见过潘长江,向苏铜要“光腚娃娃”四个字的是潘洪泽 。所以原告苏铜在起诉状中称将书法作品《光腚娃娃》赠与潘长江与事实不符,赠与关系不能成立。其次,潘长江不是“光腚 娃娃”四个字的使用者。在《光腚娃娃》MV的制作过程中,潘长江只是一名演唱者。最后,《光腚娃娃》MV的著作权按《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归制片者所有,潘长江不是专辑《男人40一枝花》的制片者,不享有对《光腚娃娃》MV的著作 权,所以也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庭审的深入,原、被告双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第一,潘洪泽对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使用 是否超出了苏铜的许可范围。第二,潘洪泽在使用书法作品《光腚娃娃》时的署名方式是否构成侵权。第三,如果潘洪泽侵权 成立,潘长江、北京桂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以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对其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 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苏铜的委托代理律师认为,由于对涉案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具体使用方式,潘洪泽和苏铜并没有做出明确的 约定。在此情况下,使用者应当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潘洪泽在实际使用中,只保留 了苏铜的印章1次,但去除了其签名,其余3次使用中均没有为苏铜署名。

  他进一步认为,虽然在《光腚娃娃》MV中为书法作品的作者署名可能存在不便,但是被告潘洪泽完全可以通过其他 的方式来表明苏铜的真实作者身份,比如在专辑彩封上标注或在歌词单上署名等。而实际上,潘洪泽并没有恰当地为苏铜署名 ,仅凭《光腚娃娃》MV中出现的一个模糊不清的印章,购买和观看该MV的人是无法真正了解到真实作者身份的,故被告侵 犯了苏铜对其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署名权。此外,由于潘洪泽在实际使用中,改变了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排列方式, 构成了对苏铜修改权的侵犯。

  对此,潘洪泽辩称,在使用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过程中,他事先向原告苏铜说明是用于制作音乐电视MV的,但 苏铜在起诉状中却说成是用于电视剧,鉴于求字过程中原告苏铜之子苏海生全程参与,是本案一个非常关键的知情人和证人, 要查明本案的事实,必须让苏海生出庭作证,以证明其对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使用得到了原告苏铜的许可。而且潘洪泽认 为,在《光腚娃娃》MV中保留了苏铜的印章。因此,他没有侵犯原告苏铜的著作权,也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潘洪泽还表示,不能把他与潘长江的亲属关系带到本案中来,因为书法作品是他在潘长江不知情的情况下求来的;虽 然在专辑《男人40一枝花》光盘的封面上监制写的是潘长江,但只是挂一个名而已,实际上他才是《光腚娃娃》MV的版权 所有人。

  在庭审中,北京桂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也辩称,该公司只是专辑《男人40一枝花》的音乐制作人,不是专辑出品人 ,原告苏铜的请求与该公司无关,因此,该公司不同意原告苏铜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另一被告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则辩称,该公司作为专辑《男人40一枝花》的出版者取得并审查了广东飞乐影视 制品有限公司的授权,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原告苏铜起诉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苏铜对该公司 的诉讼请求。

  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潘洪泽在制作专辑《男人40一枝花》的过程中,使用书法作品《 光腚娃娃》事先取得了原告苏铜的授权,并不构成侵权。此外,无论潘洪泽对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使用是否侵权,广东飞 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已尽审查义务,因此,该公司的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原、被告是否愿意达成和解。对此,原告苏铜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愿意和解。而几名被告均当庭 表示“不同意和解”。鉴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法院认定潘长江不构成侵权

  2006年9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专辑《男人40一枝 花》VCD中出现的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苏铜”印章,可以确认苏铜系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作者。对苏铜的作者身 份,原、被告各方当事人也均无异议,因此,可以认定苏铜系涉案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著作权人。

  本案中,对于潘洪泽使用书法作品《光腚娃娃》取得了许可,苏铜不持异议。但对于具体用于制作什么,苏铜认为当 时潘洪泽说是用于制作电视剧,而潘洪泽则认为当时明确告诉原告是用于制作音乐电视MV,而苏铜之子苏海生却认为潘洪泽 当时没有说清楚,只是说用于潘长江做节目的光盘,对此双方没有形成文字记录。由于潘洪泽没有举证证明当时双方明确约定 用于制作音乐电视MV,故侵犯了苏铜对该书法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对于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法院认为,潘长江只是对专辑《男人40一枝花》的艺术效果把关,而苏铜也没有举证证 明潘长江也参与了对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使用,故苏铜对潘长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音乐制作方北京桂子文化发 展有限公司也没有参与对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使用;发行方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对专辑内容是否有合法授权也不具 有审查义务,因此两方皆不构成侵权。

  关于赔偿额,法院认为苏铜主张30万元没有充分依据,应根据被告具体使用涉案书法作品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 持续时间以及涉案专辑的发行情况等因素酌情考虑。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对苏铜的身心造成了损害,故 侵权方应公开赔礼道歉。据此,判决潘洪泽和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苏铜人民币8000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对 原告苏铜公开赔礼道歉。

  2006年10月8日,本刊记者从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至此,本案尘埃落定。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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