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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的首起医疗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7:06 法制与新闻

  发生在安徽省合肥市的一起本身并不复杂的医疗纠纷案,最近成了全国关注的焦点。2006年2月5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民事抗诉书,要求对陈子菁诉安徽省立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再审,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 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发出的第一份抗诉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006年9月20日,安徽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开庭审理。

  沈剑/文

  2006年10月19日晚9时许,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坦克学院内的李文峰教授家里,一老一少正 在进行对话。老人是现年69岁的李文峰,安徽省三八红旗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小孩是她的孙子,11岁的脑瘫患儿陈 子菁。

  “小双(陈子菁小名),你来把这个桔子剥开。”

  “这个问题挺复杂的。”

  “想想办法,看怎么剥?”奶奶启发着。

  “我想我会有办法的。”陈子菁一边回答,一边把桔子放在膝盖上,用双手使劲地掰着,但四五分钟过去了,也没有 找到掰开桔子的办法。最后,在奶奶的帮助下,陈子菁总算把桔子掰开了。

  看着孙子,李文峰的眼泪不由自主往下掉。这么多年来,除了四处奔波维权,她的其他全部生活就是陪伴这个苦命的 孙子。

  与二级智力残疾的陈子菁不同的是,他的孪生哥哥今年上小学五年级,是班上的学习委员,少先队中队长,钢琴专业 五级。

  这对孪生兄弟为何差别如此大呢?

  李文峰告诉笔者:陈子菁造成二级智力残疾,是因为安徽省立医院的医生。为此,她和安徽省立医院打了近10年官 司。

  近10年来,李文峰一共写了70余万字的申诉材料,但换来的却是满头白发和债台高筑,在李文峰看来,她孙子遭 遇的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远比搞科研还要难。幸运的是,该案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关注,她也感受到了莫大的支持。

  新生儿落下终生残疾

  安徽省立医院是一家省级大型综合医院,也是安徽省惟一一家全国“百佳”医院。1996年5月29日上午9时2 0分,陈子菁和他的双胞胎哥哥在这里经剖腹产来到人间,当时,陈子菁体重2.8公斤。

  一下子抱了两个孙子,李文峰高兴得合不拢嘴,抱抱这个,又亲亲那个。

  高兴归高兴,李文峰也有担心的事。由于儿媳是剖腹产,术后6小时内必须保持平卧姿态,医生要求她的儿媳妇第一 天禁食,第二天吃流质食物,因为没有奶水,使两个孩子无法吃奶。安徽省立医院又不让对新生儿进行人工喂养,说是医院有 规定,要求纯母乳喂养。李文峰心疼两个孙子,苦苦哀求妇产科的刘主任,给两个孩子喂点牛奶。但刘主任的回答是,婴儿3 天不吃东西也没事。

  看着两个小孙子饿得嗷嗷哭涕,奶奶十分心疼,便在5月31日上午9点带着买来的牛奶偷偷溜进了病房,准备给孙 子喂奶。

  李文峰告诉笔者:她刚进病房,发现陈子菁浑身直哆嗦,鼻子和嘴巴全紫了,小手直抽搐。李文峰不理解,为什么刚 刚查过病房的医生居然没发现孙子的异常。

  她立即喊医生:“快来啊,我孙子怎么这样啊?”

  但两个医生没有理她。

  她赶紧跑到医生值班室,喊来了值班的胡卫平医生。胡医生一看不对劲,抱起陈子菁就去抢救。10时20分,医生 告诉李文峰,陈子菁被转到儿科了。

  这期间,抢救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李文峰一家人一直不知道。她问医生,但医生什么也不告诉她,也不让她去看望 孙子。到了半夜里,她只好偷偷跑到楼上的特护病房,问值班护士,医生给她孙子用的什么药,护士说是补钙的。李文峰悄悄 记了下来。

  1996年6月4日,一位护士对她说:“你孙子不会哭,老尖叫,叫声好怪。”

  李文峰咨询其他医生后才知道,这在医学上叫脑性尖叫,也就是说,她的孙子的脑子出毛病了。很快,医生就告诉她 ,孩子有点不对劲,需要做CT检查。

  做过CT检查后,李文峰焦急地问医生,她的孙子得的是什么病。但医生仍是什么也不说。第二天,李文峰去拿诊断 报告,结论是:缺血缺氧性脑病。

  这意味着陈子菁的中枢神经重度损伤。当时李文峰就傻了,脑子里一片空白。清醒过来后,联想到这段时间医生的不 正常表现,李文峰多了一个心眼,为了保留这个诊断结果,她就给CT室的医生讲了许多好话:“我还要带孩子到别的医院去 看看,你能不能把片子借给我。”

  最后,在答应交纳一定费用后,CT室医生把片子给了她。这也成了她日后为孙子讨说法的关键证据。后来,她到全 国很多地方请专家看片子,也都说是缺血缺氧性脑病。

  令李文峰奇怪的是,对CT室出具的“缺血缺氧性脑病”结论,儿科张主任却并不认可,他对李文峰说:“我是儿科 专家,我懂,CT室的报告不对。”

  据6月4日病历记录,儿科张主任既否定了“呼吸暂停”及“新生儿窒息转儿科”的基本事实,又否定了该院CT室 正确的诊断结论——缺血缺氧性脑病,对持续抽搐、脑已受损的患儿,仅凭肉眼观察便记下了患儿从“频繁抽搐”、到“抽搐 次数减少”、再到“无明显抽搐”的症状,并以“低钙抽搐”的结论要求继续进行补钙。后经证实,这种处理在掩盖严重脑损 伤真相的同时,进一步加速了陈子菁的脑损伤。6月13日,医院通知仍在抽搐的患儿出院。

  陈子菁出院后,家人发现他的哭声不像是一个正常小孩,他的身体还经常抖动。他们找安徽省立医院的医生咨询,医 生的答复是:“这现象很正常,没有关系。”

  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出院后,陈子菁还多次出现惊厥、昏迷现象。李文峰突然想起CT报告中显示的“缺氧缺血性脑病”,心里越来越不 安。

  CT报告的结论对不对?陈子菁的脑子到底有没有病?李文峰坐不住了。1996年11月到1997年2月,她带 着CT片子,多次到北京,先后咨询了18家医院的医学专家。这些医学专家肯定地告诉她:陈子菁的确患有“缺氧缺血性脑 病”,不过,这种病留下了哪些后遗症,还需要当面诊断。

  李文峰一听,立刻回到安徽接上不满周岁的孙子,又赶到北京检查诊断,最后找到了北京医科大学的林庆教授。林教 授安排陈子菁做了脑电图之后,给出的结论很残酷:继发性癫痫,脑瘫,智力发育落后。

  林庆教授告诉几近崩溃的李文峰:孩子的病不是娘胎里带来的,更不是缺钙导致的,低钙不会引起脑损伤;这病是饿 出来的,低血糖可以导致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直到这时,李文峰才将安徽省立医院“独特”的护理方法与孙子的病对上了号:陈子菁在出生后48小时内,没有喝 到一滴奶;陈子菁出现相应症状后,安徽省立医院的治疗方案却是错上加错,不补糖,反补钙,最终给陈子菁的中枢神经系统 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伤。

  这几个月花掉了李文峰和老伴所有积蓄,因此,虽然林庆教授建议陈子菁立即留京治疗,但家里的经济状况已经不允 许了。无奈,李文峰带着孙子回到了安徽。

  随后,李文峰要求对陈子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998年5月14日,合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安徽省立医院 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后认为,患儿存在新生儿低血钙症、新生儿低血糖症、婴儿痉挛症、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宫内感染不 能排除。目前患儿智力运动发育障碍,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患儿脑组织缺氧损伤,导致脑瘫,属难以防范的后遗症。但医务 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引以为戒。

  最终,合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李文峰随即又向安徽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然而,鉴定结论仍然是安徽省立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 故。

  李文峰得知,安徽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13名评委中,有3位评委是安徽省立医院的医师,因此,她认为,这严 重违反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因此,该鉴定结论在根本上不具有合法性。

  状告医院败诉

  李文峰坚持认为,孙子陈子菁的脑病是安徽省立医院造成的,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她开始依法维权。

  1998年8月8日,安徽省卫生厅主持对此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安徽省立医院提出给陈子菁10万元赔偿款,而为 了治病,李文峰一家已经花去了12万元。因此,调解没有成功。

  1998年8月10日,李文峰作为陈子菁的代理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安徽省立医院,请求法 院判令安徽省立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315万元。

  法院立案后,李文峰曾多次直接向医院提出要求:查阅病历或病历复印件,但均遭拒绝;李文峰又多次向法院提出取 证要求,但也没有得到满足。法官曾无奈地说:“你们等到开庭时,当庭对病历质证吧!”

  案件审理期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安徽省立医院医生在护理、治疗陈子菁的 过程中有无过错,安徽省立医院的护理、治疗行为与陈子菁的病症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 究所收到病历复印件后,在签收单中明确写道:产科病历40页,儿科病历25页。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接受委托后于1999年4月26日签发了“书证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首 先,缺氧缺血性脑病的诊断可以成立。产生缺氧缺血性脑病的原因很多,从本案的情况分析认为,难以排除低血钙症或低血糖 症引起惊厥、窒息。其次,低血钙症的临床诊断可以成立。再次,关于低血糖症。从本案的情况分析认为,被审查人陈子菁出 生后48小时内出现面色苍白,呼吸停止等症状,在窒息发生后加用葡萄糖静脉滴入,血糖仍然偏低,足以证明有低血糖。究 竟因何种情况导致血糖低,由委托机关调查取证,若饥饿属实,则饥饿与低血糖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999年7月15日,原告陈子菁与被告安徽省立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但法庭并没 有对原始病历进行“质证”,因此,原告一家仍然没有看到陈子菁及其母亲的原始病历。原告方当庭提出强烈抗议,并于7月 18日向法院呈上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原始病历。但法院不予理睬。

  在多次要求查阅并复印原始病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方只好求助有关机关。1999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大常 委会几位常务委员及法工委主任均批示认为:“原告要求合理合法”,要求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尽快落实此事。

  同日,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给陈子菁颁发了残疾人证,其残疾等级为智力二级残疾。

  1999年12月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告方聘请的律师查阅全部原始病历,但不允许复印。律师经查阅 发现:患儿11页病历中,有9页被篡改——将呼吸困难伴抽搐“30分钟”改为“5分钟”,而没有修改的2页“出院小结 ”和“出院记录”是没有送去进行鉴定的真实记录,它们仍真实地记载着“呼吸困难伴抽搐30分钟”。

  200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子菁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征得法官同意,李文峰终于复印了医院向法院提供的陈子菁的病历复印件,这是李文峰几年来第一次见 到孙子的病历:产科病历40页、儿科病历41页,比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的病历还多出16页。

  令人疑惑的病历

  拿到医院提供给法院的病历复印件后,只是简单地查阅这些病历,李文峰就发现了上面的多处疑点:

  陈子菁从出生到出现抽搐、全身青紫的48小时内,明明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吃到任何食物,但医院却提供了一套“ 完整的进食营养记录”,称在48小时内喂养过陈子菁24次。

  医院把7处陈子菁“呼吸困难伴抽搐30分钟”改为“5分钟”。

  在陈子菁和孪生哥哥的两份“新生儿24小时监护记录”中,均有了吸母乳12次的记录,即所谓“完整的进食营养 记录”,经文检部门认定:4人的签名均为1人的笔迹!

  安徽省立医院证明陈子菁患低血钙的惟一证据是1996年5月31日儿科主任补写的血钙化验单,但在这份化验单 上,没有检验者签名,没有病床号,无化验员签字。经文检部门认定,是儿科主任一人所写,医院对此也予以认可。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没有化验员签字的化验单不能作为医生诊疗判断的依据,更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1996年6月5日补写的“宫内病毒感染”化验单没有医生签名,检验员为安徽省立医院医生,但化验单抬头是“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字样。事实上,产妇分娩为“同卵双胞胎”,不可能一个感染、另一个不感染,且安徽省立医院的该 项主张已被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协和医院等机构的鉴定结论所否定。

  儿科医生在“新生儿病史”中提供了“生后4小时喂糖水”的证言,但被告律师当庭承认“产科对患儿无进行人工喂 养”。

  另外,没有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隐匿的16页真实病历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上均记 载“呼吸困难伴抽搐30分钟、CT示缺血缺氧性脑病,诊断为低钙抽搐”。

  对此,李文峰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质疑:医院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随意修改过的关健数据, 怎能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原告方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的(2000)皖民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载明:本院认为,损 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事实与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陈子菁的病患确系安徽省立医院 的诊疗行为所致,其要求安徽省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足,故安徽省立医院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陈子菁的上诉请求证 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陈子菁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方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在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众多知名法学、医学专家、律师和媒体的帮 助下,案件终于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随即,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是,2004年12月13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申诉。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委员、民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指出,法官审理案件不能受法律外因素的影响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医院是否“伪造、篡改、藏匿病历”,因此,法院在再审中应责令被告医院将“全套病历原件”提交 到庭,但法院却以一审承办人已在案卷的“病历复印件”首页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进行搪塞。被告是否作假,责令被告医 院交出全套病历原件,与案卷中的复印件当庭对照,不就真相大白了吗?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经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 但原一、二审法院对作为案件主要证据的病史记录及相关鉴定书、书证审查意见等均未尽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并违反法定程序 ,显然不当。

  李文峰10年维权,引起了国内法学界、医学界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5年5月起对此案 进行调查。

  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调查中查出:第一,根据1996年6月6日陈子菁的一套化验报告单 原件,发现陈子菁血钙正常,而血糖却大大低于正常指标,因此可以断定安徽省立医院是故意将血糖数据遮盖。第二,陈子菁 呼吸困难伴抽搐30分钟的事实基本成立,而安徽省立医院为逃避责任,有意将抽搐时间涂改成5分钟。第三,法院向司法部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送审的材料有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法院应该调查取证,但法院却未做调查,并以此作为定案依据 ,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

  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是,陈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在安徽省立医院造成的。安徽省立医院机械地推行 母乳喂养制度,致陈子菁在出生48小时内未吃到任何食物;安徽省立医院未尽到对新生儿进行喂养和指导喂养的护理责任; 陈子菁的病因是由新生儿低钙血症引起还是由新生儿低血糖症引起,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原告方的证据效力要大于安 徽省立医院的证据效力。

  终审判决的主要证据不足。终审判决采信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这个鉴定结论 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陈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在安徽省立医院出生至出院前造成的,终审判决认定安徽省立 医院不承担过错责任的主要证据不足;安徽省立医院有关医护人员明显违反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中“护理工作制度”的要 求,其违规行为是导致陈子菁患病的原因之一;终审判决采信安徽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瑕疵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其 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法院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送审的材料有不真实的情况,程序 违法;法院应该调查取证,而未作调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送交病历的复印件是不完整的 病历,既程序违法,又致判决的主要依据不足。

  据此,此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 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依法再审。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发出的第一份抗诉书。

  2006年9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子菁诉安徽省立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开庭再审,最高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处:安徽省立医院对陈子菁的护理是否有过错;院方实施抢救后对陈子菁的补钙治 疗是否有误;修改的病历是否真实可信。

  由于本案错综复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当庭未作出判决,将择日宣判。但很多参加庭审的人士都认为,“陈 子菁诉安徽省立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该画上句号了。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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