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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娱协会称不和未合法登记组织谈版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02:55 国际在线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针对11月29日音像协会召开的权利人大会发布的“权利人共同声明”(下称“共同声明”),昨日,上海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下称“上海文娱协会”)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提出新的质疑,并主张尽快健全收费机制。

  资质之辩

  在此前的“共同声明”中,联合声明权利人名单包括了60多家音像单位,其中境外几大唱片公司的权利是由几家国内公司分别代理的。

  对此,上海文娱协会对他们享有权利的资格提出质疑——按照《管理条例》,“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上海文娱协会认为,这也就是说,国内的经营公司无权为境外的唱片公司代理行使著作权。

  目前卡拉OK使用的歌库中有相当部分来自于境外的唱片公司,如严格按照《管理条例》的规定,上海文娱协会坚持,这部分境外唱片公司应通过境外同类组织与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进行授权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

  上海文娱协会副秘书长朱南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国家版权局在上月批准日本、韩国两家协会在京设立的著作权认证机构,便是这样的境外组织,其会员作品进入中国市场的著作权认证工作都必须通过这两家组织进行。

  记者看到,在国家版权局的相关公示中也明确,“今后,凡涉及在国内使用日本录音制品以及韩国音乐、电影、录音录像制品的,将由日本唱片协会和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分别对其著作权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在“共同声明”的联合声明权利人名单中记者看到,以一家名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国内公司为例,便代理了包括索尼音乐公司、百代唱片在内的几家境外唱片公司的权利。

  记者就此致电某境外唱片公司版权部负责人时,该人士向记者表示,其唱片公司没有直接与音著协或音像管理协会(筹)签订任何正式的授权协议,而对这种国内公司也只是授权了其中一部分业务,即卡拉OK部分。但对于《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该人士表示不是很清楚。

  缴费表态

  在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现有机制提出质疑的同时,上海文娱协会称他们并不是单纯拒缴版权费。

  朱南告诉记者:“要谈判,我们也只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谈,不会和一个尚未合法登记的组织谈。”

  上海文娱协会强调,2001年上海文娱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签订的词、曲部分版权费代收协议,该协议到2006年仍然有效。

  但是,上海文娱协会承认,2003年,由于当年的“非典”疫情,上海文娱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商议后,暂停了代收费事宜。而此后的2004年,上海文娱协会向著作权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同时缴纳放映权使用费时,由于没有协商成功,此前根据协议的词、曲版权费的缴纳也就停止了。

  目前,上海文娱协会已经开始收取2006年度的版权费,并已经有27家经营单位缴纳了使用费,总计近40万元。

  上海文化娱乐协会徐副秘书长呼吁说,建议国家版权局在协调和平衡过程中组建有版权主管部门、权利人、使用者、消费者、专家、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组成的收费价格协调机制。而广州市文化娱乐协会会长黄世球此前向记者明确表示,希望主管单位文化部出面协调。(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李亚馨 田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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