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作品权利人起草声明支持收取KTV版权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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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8:10 中国新闻出版报 | |||||||||
本报讯 11月29日下午16:30,在北京东方花园酒店三层牡丹厅内举行的“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工作会议”上,音像作品权利人代表——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总经理江凌用清晰、郑重的声音宣读了代表着中外八十多家音像单位(他们拥有一万多首流行卡拉OK音像作品的版权)为捍卫自己的著作权不被任意侵犯而共同起草的《音像作品权利人的共同声明》。
《声明》明确提出,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其实应当是合作共赢的伙伴,共同协作才能更好地促进音乐音像产业的发展,才能有本土产生的好作品丰富公众的娱乐生活,作品不能没有市场,但作品也不能白拿白用,这需要一个良性的作品使用规则,双方相互理解和支持的环境。目前在娱乐行业,非法使用音像作品的现象仍然严重。在权利人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努力时,时时出现不和谐的杂音。鉴于此,音像权利人决定自愿联合起来,促成自己集体管理的机构,以一个声音向依然蔑视法律,践踏权利人权利的人说不!我们自愿授权中国音像协会,以她的名义决定作品使用者是否授权使用我们的全部作品和决定使用作品的条件,并授权中国音像协会代表我们依法维护我们的权利。我们支持由两个权利人协会上报并公告的卡拉OK等娱乐场所使用音像作品的收费标准,使用者支付作品使用费不是强制的,但应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对收费标准有不同意见,我们愿意和使用者友好协商,和平解决。对于抵制交费和拒绝、拖延协商的,应即停止使用并从曲库中删除我们的作品,因为未经许可复制的曲库就是由盗版曲目组成的曲库。权利人对未来音像产业和娱乐产业的发展充满信心,只是并不希望因此而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本该合作的地方留下芥蒂,更希望建立新秩序是一个理智和谐文明的过程。 “今天发布的《声明》对于我们权利人来说意义重大”,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周亚平作为音像作品权利人代表在大会上感慨道。他分析说,自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起,音像权利人的所有权利就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从80年代末兴起的卡拉OK业已经在中国内地经营了近20年,作为音像作品权利人我们几乎没有收到过1分钱,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太长了!可悲的是,在以前的舆论中权利人却还处在“弱势群体”,很少反映权利人正义的声音。今天,对KTV的收费将成为事实,我们终于看到了希望。当然,我们也听到了许多不协调的声音,可能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种种问题,所以,作为权利人我们更应该呼吁全社会提高和加强尊重他人的著作权的意识。我认为卡拉OK行业其实是一个以“内容”来招揽顾客而赢利的行业,也就说对“内容”的依赖性很强的行业,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与传统的唱片发行及数字音乐的发行实质是一样的。所以按理说,对“内容”依赖性愈强,为“内容”所付出的购买成本就应该愈高,因为消费者到KTV消费的是歌曲,而不是别的。所以,作为KTV经营者应该认识到这个道理。现在有不同的声音争论收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合不合理,作为权利人我认为,这一标准是低而不是高。因为,传统发行唱片的版权费要占整个营业额的20-30%;在当今发行无线数字音乐领域中,权利人会在营业额中获得40-50%版权费。而相对KTV经营业,我认为权利人应该收到其营业额中的10%版权费比较合适。因此,公布的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占其营业额的百分比肯定大大低于10%,何况12元只是上限。我昨天和几个朋友在北京一家知名的KTV消费,几个小时后结帐达1800元,其中在那里喝一听可乐就要20元。相比上海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提出的将准备按1元/包房/天的标准支付版费,音像作品权利人的权利被他们看得也太不值钱了!太不公道了!完全把我们看成是“要饭的!”我们希望KTV经营者也站在我们权利人的角度想一想。据媒体报道,部分KTV经营者为了抵制公告的收费标准,准备自己投资制作MV,但是他们如果没有经过词、曲作者的授权或者准许就私自进行制作拍摄也是属于侵权。总之,没有我们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今后别想在吃“免费大餐”,打法律的擦边球。周亚平的分析得到了与会近百名权利人的热烈掌声。 据记者了解,参加此次会议的权利人单位共有65家(名单见下表)。国际上知名的华纳唱片、环球唱片、百代唱片、索尼BMG、滚石唱片等公司的驻华代表也出席《声明》发表仪式。 《音像作品权利人共同声明》 今天,我们音像作品权利人在这里开会,代表着中外八十多家音像单位和拥有的一万多首流行卡拉OK音像作品,为捍卫自己的著作权不被任意侵犯,捍卫自己的作品不再被免费使用而聚集在一起。大家都知道,包括音乐电视在内的音像作品是需要经过艰苦创意、投资拍摄、努力宣传,耗费巨大智力和财力才能做好的文化产品,在丰富人们文化生活的同时,音像制作者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作为权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费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我们将尊重和遵守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接受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就著作权保护有关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健康内容和对打击音像盗版等的管理与指导。 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其实应当是合作共赢的伙伴,共同协作才能更好地促进音乐音像产业的发展,才能有本土产生的好作品丰富公众的娱乐生活,作品不能没有市场,作品也不能白拿白用,这需要一个良性的作品使用规则,双方相互理解和支持的环境。应当承认,歌厅这种形式不仅为音像作品创造了新的需求市场,也对作品的广泛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近年来,有许多歌厅表示,在改进经营的同时,要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他们自动找到音像权利人,希望通过简便有效的付费方式解决音像著作权问题,我们对此表示热烈欢迎和支持。 但是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在娱乐行业,非法使用音像作品的现象仍然严重。在我们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努力时,时时出现不和谐的杂音。鉴于此,我们音像权利人决定自愿联合起来,促成自己集体管理的机构,以一个声音向依然蔑视法律,践踏我们权利的人说不!我们自愿授权中国音像协会,以她的名义决定作品使用者是否授权使用我们的全部作品和决定使用作品的条件,并授权中国音像协会代表我们依法维护我们的权利。我们支持由两个权利人协会上报并公告的卡拉OK等娱乐场所使用音像作品的收费标准,使用者支付作品使用费不是强制的,但应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对收费标准有不同意见,我们愿意和使用者友好协商,和平解决。对于抵制交费和拒绝、拖延协商的,应即停止使用并从曲库中删除我们的作品,因为未经许可复制的曲库就是由盗版曲目组成的曲库。 我们对未来音像产业和娱乐产业的发展充满信心,只是我们不希望因此而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本该合作的地方留下芥蒂,我们希望建立新秩序是一个理智和谐文明的过程。我们更希望和相信今天的共同声明一定不再是无效的声明。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合声明权利人名单: 北京大龙艺音像有限公司 中国唱片广州公司 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 北京捷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以下公司的权利:滚石唱片、华纳唱片公司、豪记影视唱片、 阿尔发音乐、亚律音乐、擎天娱乐事业) 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 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鸿钛时代国际文化传播公司 北京种子音乐有限公司 中国唱片总公司 人民音乐音像出版社 北京领先艺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 大国文化 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 北京大藏音乐公司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21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钛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太平洋影音公司 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 北京星工场娱乐有限公司 北京东升世纪文化有限公司 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 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音像公司 中文时代文化公司 上海外语音像出版社 解放军卫生音像出版社 北京杰杰音乐公司文化传播公司 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东方朝歌影视文化传播公司 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以下公司的权利:索尼音乐公司、百代唱片、丰华唱片、海碟唱片 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代理以下公司的权利:环球音乐公司、福茂唱片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艾廻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英皇唱片、捷奏唱片、吉马唱片 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华谊兄弟 敦煌影视文化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华盛音像出版社 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 佛山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天凡公司 武警音像出版社 北京问鼎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孔雀廊影音公司 北京斗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乐林文化艺术发展公司 北京万森文化发展公司 巨鲸音乐网 北京电影学院音像出版社 上海声像出版社 北京无限艺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喜乐音乐 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公司 北京金世青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 广东星外星唱片公司 广东飞乐唱片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