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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路越走越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16:3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胡庆波)  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意味着军队、警察、法庭、监狱越多,国家就越强盛。

  “以上海市为例,关押一个罪犯的年最低成本费用为2.5万元,而社区矫正年人均成本仅为6000元,上海2003年试点开始至今,累计社区矫正约1万人,相当于国家少建一所大型监狱。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进入社区矫正的罪犯累计71227人,共为国家节约了13.5亿元
。”2006年11月15日上午,司法部社区矫正处处长李冰在接受记者专访时,算了这样一笔经济账。

  接着,她又为记者列出了下面一组数字:“在全国正在服刑的5万余名社区矫正对象中,重新犯罪的只有16人,重新违法犯罪率不到1%,而目前全国平均重新犯罪率达10%以上。”

  这些数字向我们昭示,主要适用于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五种情形的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无论是从节约司法资源还是从彻底改造罪犯方面,都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实际效果。

  最早:源于上海

  由于人口流动性大,像上海、北京、广州这样的大城市一半以上的在押犯人都不是本地人。而且,犯罪率的增高,导致监狱爆满,司法资源紧缺问题亟待解决。

  于是,有人开始反思:一定要把犯罪人员全部纳入监禁刑吗?能不能将对社会上没有危害的轻刑犯人放在社会上教育改造呢?2003年,上海率先走上了社区矫正的探索之路。

  矫正期间,矫正对象都生活在社区,与社会和家庭始终保持着正常的联系,在人们的关爱下接受人性化的改造。一位矫正对象在“解矫”时深有感触地说:“社区矫正使我悔过,学会并懂得了感恩。我决心不再做危害国家和社会的事情了!”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为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后来,在全国逐渐有23个省(区、市)陆续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较大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如今,已经建立起了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公检法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最好:北京、上海和江苏

  各试点地区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日常监管如接收、告知、谈话、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奖惩、解矫宣告等基础上,积极探索个性化教育矫正方法。据李冰介绍,目前,走在前列并在辖区内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北京、上海和江苏三个城市。

  北京市根据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情况,将服刑人员的教育分为初始、常规、解矫前三个阶段,向社区服刑人员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有心理问题的及时进行心理治疗;开展帮困扶助,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就业愿望但无职业技能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为老弱病残、无生活来源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进行生活救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减少可能引发犯罪的客观因素。

  上海市明确奖惩规则,建立了详细的考核奖惩办法,把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有机结合,对表现突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奖励,对拒不接受教育矫正、不服从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协调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江苏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矫正工作的新方法,开发了社区矫正动态监管系统,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程序中,融入无线通信网络技术和GIS系统,具有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考核管理四项功能,较好地实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措施的技术化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创设崭新的社区矫正制度

  李冰告诉记者,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还在试点中,处于深化发展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判决时不能使用社区矫正的用语,同时也使社区矫正试点中探索出的教育改造措施和手段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试点地区工作开展不平衡,矫正措施与方法丰简各异,奖惩标准不统一,对矫正对象显失公平。

  因此,在充分吸取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争取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社区矫正制度,需要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奖惩办法。同时,需要司法部、公安部等相关部委共同努力,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下一步立法方面,建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进行相关修改,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刑罚制度。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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