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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性骚扰立法还处在幼儿园时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5:48 新世纪周刊

  -乔新生

  《陕西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果男性对妇女拥抱、接 吻、抚摸身体,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的第二性征部位看,发送手机黄段 子,等等,只要违背妇女的意愿,都属于性骚扰。

  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规定,性骚扰包括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和肢体行为,到陕西省扩大性骚扰的适用范围, 中国地方立法机关正在从不同的角度规范性骚扰活动。但这些规定缺乏起码的立法智慧,是一种制造社会紧张关系、破坏和谐 社会的想当然产物。

  

性骚扰是在现代化条件下,为了保护正常的人际关系,而基于整个社会的普遍价值判断,针对弱势群体制定的法律规 则。性骚扰的基本假定是:在现代人际关系中,存在着不平等的性交往活动,为了防止强迫他人接受性行为,将某些特殊强迫 行为视为性骚扰,而这些行为多发生在男女之间。

  所以,在制定性骚扰法律规范的时候,必须充分注意到法律规范的基本假定,不能任意扩大法律规范的假定范围,更 不能把日常的交往活动引向法律所规定的“性骚扰”。如果说上海市的性骚扰规定,还仅限于对性骚扰行为做出抽象的划分, 那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已经涉及到性骚扰的实质内涵。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吹口哨、抛媚眼,并不 都具有性骚扰的含义,在多数情况下,这只是一种欣赏他人美丽的下意识表示。对敏感的人来说,抛头露面本身就承受着巨大 的精神压力,而如果看到异性欣赏的目光,就以为是性骚扰,那么,不免将整个社会人际关系冰冷化,今后人们在交往的过程 中,必须呆若木鸡,至少目光呆滞,否则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

  性骚扰不是不能立法,但是立法者要学会换位思考。如果整个社会缺乏宽容、大度、忍耐,法律的颁布使整个社会充 满着猜疑、紧张、恐惧的气氛,那么这样的法律不但无助于缓解人们之间的紧张关系,反而会使人际关系更加冷酷无情。所以 ,笔者坚决反对这种直线式的立法模式,反对将充满人性的社会关系变得缺乏温情。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在性骚扰立法方面,我国还处在幼儿园时代。幼儿园的小朋友看到自己的同伴向自己吹口哨,于 是告诉老师,说幼儿园的小朋友心怀不轨。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让人们和谐相处,这样的法律制度只能会使整个社会处于崩 溃的边缘。

  正确的立法思路是,强调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并且要求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公民相互之间平等相待,友好相处。 如果将自己的愿望强加在他人身上,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大庭广众面前,或者在工作场合,如果利用自 己的优势地位,强迫他人牺牲色相,或者,对他人进行不当的性引诱,那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配 套性的地方性法规,难以对强迫性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那么,对性骚扰的具体化描述,只能徒增笑料,不可能产生法律 效果。

  我们必须承认,性骚扰是一个要求法官自由裁量的特殊的社会现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具体的人际 关系发生发展状况,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作出综合性的判断。如果不考虑其中的时间因素,不考虑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 社会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或者人们的社会评价,而仅仅根据是否吹口哨来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那么,中国的性骚 扰法律规范将是最不人道的法律规范。

  中国的性骚扰立法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首先,应当强调人生而平等,反对不平等的交易,包括性交易;其次,要 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用人单位在醒目的地方张贴反对性骚扰的标志,提醒道德有缺陷的公民,注意自己的形象;再者,为保 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开通直通车,只要当事人取得侵犯人格尊严的证据,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只有 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防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编辑:蒋志高jiangzg@twm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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