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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 双倍付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5:32 三秦都市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先后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胡康生
、胡光宝分别作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草案几经修改,已趋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劳动合同法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向会议作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葡萄牙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分别就有关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物权法草案

  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汇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后,“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按照惯例,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应于明年3月召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定于本月29日闭幕。据估计,在会议闭幕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从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多次审议。今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六审,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目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又刷新了这一记录。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分为5编19章,共249条。

  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

  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作出了新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应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车库、车位应归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并借鉴国外通常的做法,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

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劳动合同法草案

  逐步实现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是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这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却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禁止用工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搞“内部派遣”

  “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草案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根据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草案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试用期限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了规定。

  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又到岁尾年关,欠薪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一条规定称得上是个“利好”消息: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草案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旨在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并轨的“两法合并”议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结束了我国沿用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税率的“异税”时代。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会议上就草案作了说明。他指出,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主要是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金人庆说,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看,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财政收入近年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25%的税率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财政也能够承受。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政府要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恐怖等内容图书、音像制品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突出保障“受教育权”

  目前的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草案明确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在学校确实比较顽劣的学生不能开除了事,把他们送到专门学校去,如果表现好了,还可以复学。对已经行政、刑事处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允许其复学。总之,要让他接受完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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