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再审 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09:00 解放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克扣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问题,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裁员20人提前30天听意见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草案规定,裁减人员时4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种情形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书面劳动合同须一月内订立 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单位欠薪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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