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二审19万件百姓意见得到回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09:45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关系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二审。这也是这部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的首次“亮相”。积极回应19万件百姓立法意见,成为新草案最鲜明的特点。

  根据原草案规定,像小时工这样的群体将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许多劳动者担心随时面临失业危险。

  工资报酬是征求意见时的一个焦点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时常借故拖欠工资。

  许多人反映,不少用人单位时常强迫员工加班而且不给加班费。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同用工形式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征求意见时,许多人建议

劳动合同法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专门增加了“其他用工形式”一节,用6条的篇幅,对非全日制用工和发包形式用工加以规范,以保护这些在就业市场中处于最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合法权益。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违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针对拖欠工资的现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草案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百姓意见

  新草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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