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策-恶搞-策:文化疏导法律规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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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23:07 国际先驱导报 | |||||||||
【文策·恶搞·策】 【栏题】策 【主题】文化疏导 法律规治
【作者】本报实习记者 刘科 曹复 【正文】 恶搞在今年的泛滥引起了相关部门对恶搞所造成不良影响的重视,但据相关媒体报道,广电总局针对视频网站违规现象而制订的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迄今还未出台,未来对恶搞的管理模式还有待观望。 国内最大的互动娱乐门户网猫扑网总编辑梁春元和网络视频门户网土豆网总裁王微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采访时都表示,某些网站希望借恶搞经典作品,来吸引用户是很不可取的。但是,梁春元和王微也分别举国内恶搞《夜宴》、美国恶搞《断背山》为例,来说明适当合理的“善搞”应该被允许。 【小题】在文化层面正本清源 “善搞”(或“正搞”)是在“恶搞”备受攻击之后出现的一个新词,但对于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的朱大可教授而言,这种区分是极为滑稽的事。因为他认为,恶搞的“恶”本身已经有一个道德判断的预设,他更愿意把“恶搞”称之为“反讽”或者“戏仿”。“恶搞”的说法很容易混淆是非、伤及无辜,而反讽是一种很有原创性的文化批评,是先锋文化的一部分,是值得肯定的。他认为应该给予“反讽”或“戏仿”以充分的生存空间,允许他们说三道四,把坏的扔掉,把好的留下来。 朱大可认为,大众的文化素养还处在一种很低级的状态,互联网也可以说是处在一种很原始的状态。如果说要对恶搞进行限制、引导、根治,目前某些层面的讨论只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从根本上找这种源头,还要从我们文化本身入手。“中国文化的发展模式出了问题,我们现在的文化是颠覆、归零、遗忘,没有一种堆积的方式,没有一个提升的过程。我们的文化需要反思,才能不断继承发展,要从这个层面去考虑,需要我们从文化教育上加以重视。” 【小题】治理恶搞的法律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理事长张楚教授对恶搞的理解和朱大可教授颇为类似——恶搞是个人对严肃艺术或其他的一种调侃或个人解读。在此意义上,恶搞是每个人的一种权利或自由。 但是张楚认为,在法律层面,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有界限的。那就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条例上,可以依据的有《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以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恶搞不得以赢利的目的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也不能在恶搞中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另外,如果恶搞片中对他人的隐私进行了披露,将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从恶搞的形式来看,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都给恶搞划出了界限范围。 张楚认为,恶搞现象的出现,是互联网不断发展中给我们带来的新问题和新事物。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因为出现了一些新形式的事物而否认法律体系的健全。事实上,大多数的情况,并不是法律存在漏洞,而是法律没有得到执行,或者新事物或新现象所涉及的法律并不是单一的。在网络环境下,很多新事物或现象在法律上看,是一个法律问题集合体。这背后一方面要理顺法律、法规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理顺各个监管机关的职责,甚至很多时候,需要各个监管机关联合协同去监管某个问题。(292)#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