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照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5:05 南方周末

  有错即改

  第1194期061228年末特刊C24[讲述·叹]版《你投选票了吗》一文第4段有如下内容:“比如每次法院审判犯人的时候,在宣布刑期之时,通常还要加一句‘剥夺政治权利×年’。后者数字通常要比前者小,也就是说,有的人即使坐牢,却仍有投票的权利。”此说有失严谨。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一般是指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一般来讲,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主刑的期限大于(当主刑是徒刑、拘役时)或等于(当主刑是管制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大于主刑(指有期徒刑、拘役)期限的,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决。

  刑法还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主刑执行期间也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坐牢)不可以行使投票的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但被判处管制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服刑完毕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也执行完毕。如果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犯罪人在服刑期间当然可以行使投票的权利,但这是因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不是因为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短于主刑的期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志强

  栏目编辑: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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