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回村落户引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6:58 法制与新闻

  村里的退伍兵、嫁入媳妇、养子女,甚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回村人员,均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各项待遇,自己 生于此、长于此,难道仅仅因为读了几年大学,就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各种福利待遇了吗?

  带着困惑的4名回村落户大学毕业生,为追讨土地补偿费、粮食补助费和“经营房”认购权,一纸诉状将所在的村委 会告上法庭。该案经历了怎样的复杂过程,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2006年12月底至2007年1月初,笔者对有关人 员进行了采访。

  卢金增王燕/文

  大学毕业生不享受村民待遇?

  早在上世纪末,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近郊的七贤庄村因土地被济南大学扩建时征用,村民户口全部“农转非”,此后, 村委会将国家划拨的征地补偿款,按照人头分为土地补偿费和粮食补助费两个项目向村民发放。

  如今的七贤庄村有600余户,3000余人。这些年来,村级领导班子带领村民充分利用地处城乡结合部、交通方 便等有利条件,大力发展村办企业,发展势头强劲,村民跟着得了实惠,不少人住进了楼房。

  数年前,七贤庄村村民的子女贾涛、林娜、吕元勋、陈士丽参加高考后,相继接到了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旅游学院 等院校的录取通知书。邻居都夸奖这些孩子依靠自己的本事“迈出了农家门”,“是有出息的孩子”。

  报到时,孩子们按照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各自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到了就读的高校。

  “自从孩子将户口迁走后,就再也没有领过一分钱的土地补偿费和粮食补助费。”贾涛的母亲告诉笔者。

  斗转星移,几年的大学生活转眼就结束了。由于多方原因,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贾涛等人于2002年春节前后陆续 将户口迁回了村里。

  就在这时,恰逢村里分发当年的土地补偿费和粮食补助费,满以为自己也能同乡亲们一样领取一份补贴,但出人意料 的是,村委会以“大学生属于非农业户口,他们毕业后身份已改变”等理由,拒绝向他们发放土地补偿款和粮食补助费。

  笔者还了解到,2002年秋,该村村委会在村子东南角承建了一处综合农贸市场,这里沿街的“经营房”廉价向村 民出租和出售。由村民自愿申请并经村委会批准后,每名村民可购买30平方米的市场“经营房”,并享受一定的优惠,但4 名户口已迁回村里的大学毕业生却未被列入购房者范围。

  看到退伍兵、嫁入村里的媳妇、在村里落户的养子女,甚至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均享受与 本村村民同等的各项待遇,自己生于此、长于此,难道就因为自己读了几年大学,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能享受 与其他村民同样的福利待遇了?而且,自己现在的身份究竟是什么呢?

  毕业回乡的4名大学生百思不得其解。

  4名大学毕业生在与村委会有关负责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秋天以后,相继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 告村委会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其补发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粮食补助费每人500元、土地补偿费每人800 0元,给予他们享受“经营房”认购权等村民待遇。

  开庭审理时,村委会代理人称:原告身为非农业户口且已成年,已脱离了以耕作土地为生活来源的农村,至于他们毕 业后又将户口迁回村,那是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需要。如今,他们已不属于本村村民,不应享受对征地补偿款和生活补助费的 分配权,也不应享受村民福利房的认购权。

  两个多月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贾涛、林娜等4人虽出生于该村,但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他 们大学毕业后,已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不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不再是其所在村的集体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等 分配权,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维权走进检察院

  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贾涛、林娜等4人不服判决,在错过上诉期之后,经多方咨询,联名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 院提出申诉。

  经过调阅一审案卷、走访村民、审查证据等,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认为,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 应以户籍为原则,结合地权进行衡量,也就是说,如果村民户口在本村,生产、生活依附于本村集体土地,自然享有集体土地 的地权,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员,应与其他集体成员一起,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项,并成为 征地补偿费、粮食补助费等集体福利的受益者。

  办案检察官还查阅了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办法》,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 迁出的人员……;(四)户口经其他合法途径迁入本村的人员,但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一)正在服兵役 的义务兵;(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刑满释放且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据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成员经过分析讨论后一致认为,贾涛、林娜等4人系在本村出生,且现户口仍 在本村。他们入校读书时其户口的迁出并不表明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的需要。大学生在校读书期 间不是就业,其生活费或学费主要依靠家中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在其未就业之前就否认其村民资格,违背了法律规定 。因此,4名申诉人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2005年12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请抗诉。

  不久,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6年3月2 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市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部分要求得到支持

  案子又辗转回到了市中区人民法院。

  经过漫长的等待,2006年10月16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再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土地补偿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争议,不属 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 机关协调解决,故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给付土地补偿费各8000元,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原审判决对此进行实体处理,属 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对于原审被告村委会在本村所建经营房属于该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依法应当由原审被告村委 会行使管理权,因此,对于原审原告要求被告批准购买30平方米经营房的请求属于村委会按照民事议事程序而讨论、决定的 事项,亦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判决书显示,再审仅仅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部分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由原审被告七贤庄村村委会给 付原审原告4人的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的粮食补助费各500元。

  “大学毕业后,国家没有承认他们是干部身份,村里也不认为他们是村民,孩子们成了‘黑人’。”

  2006年12月初,4名大学毕业生的家长翻出保存的有关打官司的一份份资料,手持厚厚的判决书,向笔者诉说 着不满。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爱民告诉笔者,此案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判决七贤庄村委会给付4人的 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的粮食补助费各500元,这就肯定了他们的村民身份。

  但截至2007年1月初,笔者获悉,此案再审判决虽已生效,但4名大学毕业生的粮食补助费仍未执行到位;有关 “经营房”认购权的问题也未得到妥善解决。

  一位大学毕业生的母亲告诉笔者:“孩子们接到再审判决书后,不知所措,前些日子,他们也曾找到法院,要求法官 在判决书中确认他们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法官拒绝了。恐怕2007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这几个孩子还是没有选民 资格。几年大学读下来,连村民最基本的权利也丢了。”

  “对于大学生们的土地补偿费和粮食补助费,目前村里的态度是,一定执行法院的判决。”该村主要负责同志对笔者 说。

  而回乡大学毕业生表示:将通过有关途径继续“讨一个公道的说法”。

  引发连锁反应

  无独有偶,2006年7月,济南市市中区后龙窝庄村大学生程宗君、梁启明、侯振3人也因“村民待遇”问题,一 纸诉状将本村村委会告上了市中区人民法院。

  据3人的委托代理人介绍,自1994年开始,该村土地陆续被征用,村委会一直给村民发放土地补偿费、生活费、 过节费等款项,但自从程宗君等人考上大学后,村委会开始拒绝为3人发放这些款项。大学毕业后,梁启明考上了研究生,程 宗君和同样没找到工作的侯振将各自户口迁回了本村。

  市中区人民法院同样驳回了他们的起诉。程宗君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过调查,撤销了市中区人民法院 的裁定,指令重新审理。截至2007年1月初,此案仍在审理中。

  “大学毕业生”回村案件在山东引发了强烈反响,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呼吁保障“大学毕业生”的权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乡镇干部给笔者打电话说,如果找不到工作回乡的大学生太多,必然造成农村基层的巨大压力。 现在就业形式很多,不能保证一些毕业生尽管找到了工作,但仍然迁回户口享受村里的福利,这必然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

  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认为,国家鼓励大学生在基层就业,而农村就是最基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知识 人才,对比城市大学生,农村出来的大学生背负着更多的生存压力,没有工作,土地是他们的最后一点保障,也是他们应有的 权利,所以,对大学生返乡后的身份待遇等问题,应当着力加以解决。

  山东省农业厅经管处的马怀君告诉笔者,早在1998年,山东省农业厅下发的《关于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的意见》 中就提出,农村考出来的大中专在校生应当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毕业分配工作的除外。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 中就包括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但目前,一些地方对这些规定的理解有偏差,为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农业厅将对此进行调研,并出台相关意见。

  就此案,笔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军。蔡军表示,本案表面上是利益冲突和法律问题,但实际上 则凸显了改革带来的新旧价值观念的冲突。

  本案凸显了身份观念的变化。传统上,不论是农家子弟,还是工人子女,凡是考上大学,都一律由国家承担高等教育 费用,统招统分,纳入干部序列。在此背景下,不允许大学毕业生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这些年来,伴随着国家 人事制度的改革,国家干部的范围越来越小,大学毕业生能否成为

公务员,不仅取决于自己的选择,也取决于公务员选拔制度 以及国家机关的选择。本案4名大学毕业生没有当上公务员,当然不能被当作国家干部。这些毕业生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仅 仅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在观念上是一个进步。

  蔡军副教授还指出,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等分 配引发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加。产生此类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 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和毕业生、义务兵等主体是否享有权利往往处理不当,引起基层群众对现 行政策的不满。

  蔡军副教授建议有关立法、执法机关以此案为鉴,在立法和执法中注意观念更新、与时俱进,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促 进

和谐社会建设。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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