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法庭:宪章之下的国际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17:1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法制日报》记者/张慎思

  前南法庭的审判实践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将刑事罪责定位于个人责任,无论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而不再是贴个 标签——集体责任。

  2006年,国际法制事件中,米洛舍维奇之死应该不会被略去。2006年11月22日,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 庭在其网站上推出了一个影像节目,展示了前南法庭拘留所的情形。现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登陆网站,直观 地看到米氏度过其生命最后几年的这个拘留所究竟是何模样。

  前南法庭的标准监舍,单间,15平方米,有电视,有单独的

卫生间。在这个标准监舍中,米氏在一个夜晚与这个世 界不辞而别。然而,对多数中国人而言,就像神秘的前南法庭拘留所,对于前南法庭——这个自联合国成立以后,第一个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而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的了解,多少也还是个“非花非雾”的感知。

  第一个依据国际人权法审判的国际法庭

  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根据安理会827号决议,成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用于审判发生在1991年之 后的前南境内的侵犯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因为这样一些行为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

  在现任庭长波卡眼里,“它是国际司法领域里的一个里程碑”。前南法庭是联合国自成立以后,第一个依据联合国宪 章第七章《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而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在前南法庭之前,联合国司法体系中有一个国际法院,但这个国际 法院虽名为“法院”,却并不是人们理解中的类似国内法院那样的受理所有类型案件的法院。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国与国( 含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际机构)之间的争端,而且是诸如领土争端、海洋划界这样一类案件的争端,即它是以国家为诉讼 主体的。前南法庭则不同,其追究的是个人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犯下的刑事罪责。前南法庭的审判实践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 是将刑事罪责定位于个人责任,无论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而不再是贴个标签——集体责任。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只受理对自然人的刑事罪责追究,而非任何政党、组织和团体。相应地,当事人也不得以任何集体 行为、执行命令为自己开脱。前南的审判主要追究四类不法行为:(1)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行为;(2) 违反国际法和习惯战争法的行为;(3)种族清洗罪;(4)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这样四类最严重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虽然发生在前南境内,但同样是对国际社会人类生存共处的公然挑战,因此也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前南国际法庭的创设和审判实践中的另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确立了对于此类的严重反人道的犯罪行为,国际、国内 法院都应予以追究的原则。因为不同于当年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被告已在押的情况,前南的许多被告都依赖于缉捕。惟有 当事国配合,方能将他们送往海牙受审。根据联合国宪章前南法庭规约,国家负有配合国际法庭对他们进行追究的责任。不过 具体到前南的案件,前南国际法庭具有优先管辖权。即只有最严重的罪行,才会送交前南国际法庭审理,一般性的犯罪由国内 法院审理,但前南国际法庭对于国内法院正在审理的任何案件,在任何阶段都可介入,并随时将其提审至前南法庭。

  对于这样一些严重的反人类的罪行的追诉和绝不姑息,并不仅仅在于让那些对罪行负有罪责的个人难逃其咎,更深层 次目的,正如前南法庭的宗旨开宗明义所言,一是要重建真相,二是要让正义归位。

  迄今,已有161人因违反国际人道法或战争罪在前南法庭被起诉,其中96人的案件已结案。5宗案件涉及的23 人尚在审理中,另有9宗案件13人在上诉中。13宗案件中20人在羁押中,等待初审。另有6人在逃,尚未归案,4人在 审理阶段死亡,包括米洛舍维奇。而已有3500人在前南法庭上作证,1400人作为后备证人接受了检方的问询,他们帮 助历史还原了真相,也写下了一份真实的历史记录。

  E时代的法庭:从理念到电子法庭

  电子法庭是司法审判与高科技电脑系统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即将电脑技术与网络信息系统运用到司法审判的过程中, 体现了21世纪司法审判的一种新的方向。

  电子法庭目前的功能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字处理,二是图像传送。电子法庭也被称为“无纸审判”。

  刘大群法官向记者介绍说,国际刑事审判机构所审理的案件与国内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通常前者的审理大都涉及 高级别的政界或军界人物和重大的政治、军事事件,因此,在每一个案件中,诉讼双方所提交的书面证据特别多,常常会用重 量单位、而不是数量单位来表示证据的多寡,少则几十公斤,多的达到了几吨。刘法官曾经办过的一个案子,法庭共采纳书面 证据一千多件,每一个文件短则1页,长则上百页,并且均以3种文字提交。因此,每次开庭都是由秘书推着小车将有关文件 送入法庭。检察官向辩护律师披露的证据多达上万件,在法庭上使用的文件也有几千件。仅复印分发这些文件就耗费了大量的 人力与物力。使用了电子法庭系统以后,所有的文件都事先输入了电脑。如果在审判中需要某一文件,书记官可以立即从电脑 中调出并显示在每一个人的显示器上。这样就减少了大量的书面文件。证人如果要在显示的文件上、照片上或地图上做出记号 ,可以直接写在显示器的屏幕上。如果需要保存,书记官可以储存在硬盘中,以后还可以调出来使用。在电脑上要找到某个问 题,只要输入文件的编号,该文件就会马上显示在显示器上,极为便利。

  在一些涉及强奸罪行的案件中,作为证人的受害人不愿面对面地与被告对质。在这种情况下,经法官批准,证人可以 在法院中另一间房间内作证,由图像传送系统连接到法庭。证人看不到被告,而法庭中的所有的人,包括被告都能看到证人, 这样大大减少了证人作证的顾虑与不便。这种方式也适用于被告。在检察官诉西米奇案中,被告全身瘫痪,不便每天出庭,经 其律师申请和法庭同意,在其拘留所房间的电视上安装了图像接收系统,被告可以在其房间里跟踪法庭的审理情况。

  对于任何一个被告来说,能够得到公开和公正的审判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前南国际刑庭规约》都 规定了的基本权利。使用电子法庭后不仅没有削弱被告在刑事审判中的合法权利,反而有所加强。如今,除了那些依法不公开 审理的案件,法庭内装有6台摄像机,对在法庭中活动的每一个人的一举一动都进行了录像,对外公开实况转播。在世界上任 何一个地方,只要打开电脑,找到前南国际刑庭的网站,都可以看到法庭现场审判的情况。目前,欧洲的一些法学院甚至将法 庭实况转播作为教学的素材,直接连接到了课堂上用于教学。

  有一种很有意思的说法是,法官审判时所着的法官袍乃上帝的袍服。因为审判乃断人纷争,替人作主,此乃惟有上帝 堪担当之事。所以法官穿上了袍服,实际也是在代上帝作主,所以一般而言,当法官的都是些上了年纪的人,因为只有历练了 生活的长者,方能彻悟上帝的智慧。的确,前南刑庭的法官们大都是一些上了年纪的人,对新技术接受起来确有难度,不过, 法官们都本着“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积极应对新技术、新世纪的挑战。

  但是,对于电子法庭是否能代替法官来实现审判,刘大群法官则认为就目前而言,电脑的发展水平还不可能完全取代 人脑的思维。刑事责任个人化原则是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人类个性的差异,人类行为的多样性以及个人在犯罪时所处 的心态和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特别是在判断被告犯罪的心理要素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推定。因此, 刘法官坚持认为,至少在现阶段,电脑是不可能取代法官的工作的。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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