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7万元保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9:5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刘爽

  2006年12月7日,冬日的阳光明媚地洒向大地。在河北秦皇岛市看守所的会见室里,45岁的何静华木然地在 上诉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这已经是她在一年多时间里,第三次不服一审的有罪判决而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围绕着一笔神秘失踪的7万多元保 费,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了三次判决,而她的代价就是在看守所内度过了600多天的铁窗生涯。此时的她,希望上级法院的第 三次审理能够还她清白。

  证人变“罪人”

  何静华原本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文化路办事处的内勤。2003年8月,文化路办事处原负责人王晓 平被人举报以埋单、鸳鸯单方式侵吞公款,该案作为大要案,经河北省有关领导批示,指定由抚宁县检察院侦办。

  何静华的丈夫闫建平对本刊记者说,王晓平听到风声后,认为何静华就是举报她的人。闫建平回忆说,那些日子发生 了一系列蹊跷的事,包括何静华在单位被两个戴口罩的人当众殴打、被人跟踪、遭电话恐吓等,后来她还失去了工作。200 4年3月10日,何静华被以证人的身份召到抚宁县检察院协助办案。当时,相关账目已被王晓平销毁,而没有这个账本,王 晓平的主要问题就无法查清。何静华是办事处的内勤,负责微机出单、收取保费、报账等业务,她害怕王晓平将一切责任都推 到自己身上,于是拿出了自己留存的账本复印件。在此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何静华作为关键证人,配合抚宁县检察院,查清 了王晓平涉嫌贪污保险费的部分事实,其中就包括后来何静华被指控贪污的那笔73703元的保费。

  据闫建平说,王晓平于2005年3月被取保候审后,即去秦皇岛市海港区反贪局举报何静华贪污保费。4月25日 ,何静华被逮捕的当天,海港区检察院就给抚宁县法院出具了《关于王晓平揭发何静华涉嫌贪污的情况说明》,王小平因此立 功,而被抚宁县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这时,何静华与王晓平的身份正好掉了个——何静华由王晓平案的证人变成了贪污犯 ,而王晓平则变成了何静华案的举报人和证人。

  “这就是一个诬告,既泄了私愤,又洗清了自己还立了功,可谓一箭双雕。”闫建平激动地对本刊记者说。

  2005年7月18日,海港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为由对何静华提起公诉,认定何静华在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秦皇 岛分公司文化路办事处内勤期间,于2000年6月,私自填写保险单,将收取中国外运秦皇岛口岸实业公司的73703元 保险费(转账支票)未入单位财务账,通过秦皇岛市瑞通发展有限公司轿车特约服务站的账户提取现金,给口岸实业公司返还 安全奖7370元后,余款66333元被其据为己有。

  2005年11月7日,海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静华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徙刑五年。

  2006年1月10日和7月11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 发回重审。海港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5月15日和11月28日,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两次作出同第一次判决 完全相同的判决。

  何静华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彦禄认为,既然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按 司法程序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就应该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然而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三次依据相同的证据,三次作 出完全相同的判决,其实已经失去了发回重审的意义,这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并致使何静华长期超期羁押。

  究竟是谁拿走了保费

  按常理,查清一笔7万多元保费的去向并不是一个多么复杂的案件,在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监管体制下,在诸多的环节 和业务流程中,再高明的犯罪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找到犯罪的直接证据并不难。

  何静华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孟令彤则认为,判决书中所罗列的包括保险单及交费记录、转账支 票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等,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该笔保费被何静华贪污,分不清是职务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并且证人证言前后 矛盾、相互矛盾,而对一些能锁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和重要案情则没有查清。

  孟令彤律师说,作为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秦皇岛市瑞通发展有限公司轿车特约服务站郭洪艳的证言前后矛盾,对于 涉案的7万余元转账支票的取款人,郭洪艳前后有几种不同的说法,证言反反复复,同一笔款一会儿说交给了王晓平,一会儿 说交给了何静华,一会儿说交给了她们两个人,一会儿又什么都“记不清了”。

  2004年7月,郭洪艳在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王晓平案作证时,称该转账支票已经通过她兑换为现金,交给王晓 平了。2005年4月,郭洪艳在海港区检察院作证时,又称该款交给何静华了,王晓平当时不在场。2005年底,郭洪艳 在何静华律师取证时,称该款是王晓平、何静华一起去取的。2006年4月,郭洪艳在出庭作证时,当律师询问当时王晓平 是否在场时,郭洪艳称“记不清了”。2006年10月27日,海港区人民法院重新对郭洪艳取了证言,当被询问“在两个 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中,关于你将73703元现金交给谁相互矛盾,你怎么解释”时,郭洪艳称“何静华与王晓平总在一起, 取现金时给谁都无所谓”,而对于“这笔现金究竟给谁了”的询问则称“记不清了”。10多天后,针对郭洪艳这个新的证言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阶段,再次对郭洪艳取了笔录。笔录中,郭洪艳强调证言以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作的两次笔录为准, 再次推翻了其他证词。

  孟令彤律师提及了庭审质证时的一个细节:文化路办事处几十次通过郭洪艳在瑞通公司提取现金,但开庭时,辩护人 问她发生在5年前的这笔业务,它的前一笔业务是什么,她回答“记不清了”,问她相邻的下一笔业务是什么,她也“记不清 了”,唯独记得这笔业务,甚至连当时双方的对话都记得。孟令彤律师质问道:对这样一位记忆力明显有问题的证人,她为何 能在没有任何财务凭证的情况下,在海港区检察院作证时,对五年之前的这件事记忆犹新?对于这样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海 港区人民法院是不是应该审查证言的真伪,采信这样自相矛盾、缺乏证据力的证言,又怎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孟令彤律师介绍,除此之外,本案的另一个证人、该笔保费投保方中国外运秦皇岛口岸实业公司陈朝生的证言主要证 明了三个问题,一是证明该笔保费的业务员是王晓平,二是证明何静华曾按保费的10%给过他安全奖,三是证明在保期过后 ,王晓平将该笔业务的12份保单正本全部拿走了。这证明王晓平对这笔业务是完全知晓的,何静华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采取 退保的手段贪污保费。而王晓平在证言中称,她根本不知道这笔保险业务,不是这笔保费的业务员。那么,这两个证人究竟谁 在说谎?何况本案的举报人是王晓平,如果她不知此事,又如何举报?海港区人民法院三次一审,均回避上述问题,单就陈朝 生证明何静华曾给他安全奖一项,推定何静华就是兑换现金的人,更不考虑陈朝生在2006年9月26日的证言中说的“平 常(即口岸公司的前几笔业务)也是何静华给我返安全奖”。这就是说,即使何静华真的给陈朝生返过安全奖,也是她在履行 内勤的职责,与贪污无关。

  孟令彤律师还提到了本案的其他疑点:2000年的时候,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采取月底报账制度,文 化路办事处还没有电脑交费记录系统,而2005年4月12日,秦皇岛分公司却提供了电脑打印的承保交费记录单,显示2 000年6月27日12份保单交费然后当天又办理了退费。显然,所谓的电脑交费记录根本就不是当时办理业务能留下的痕 迹,并不是客观证据。转账支票上有两个人的笔迹,作为内勤的何静华通常负责小写数字限额的填写,而这张支票上的存款人 、金额大写及出票日期均非何静华填写,辩护人一再要求对上述笔迹进行文字鉴定,以查明王晓平或者其他人是否接触过该支 票,但海港区人民法院一直拒不理睬,仅凭何静华填写了小写金额便将其作为证明何静华贪污的书证。另外,对于辩护人所提 何静华没有犯罪时间的意见,公诉机关和法院都没有给出明确说法。

  对于这些疑问,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均以“法院是极为慎重的,对所有证据都 进行了严格审查”给予答复。

  犯罪直接证据真的那么难找吗?

  一笔神秘失踪的7万元保费为何如此难觅踪影?孟令彤律师说,办理像本案这样的内部人作案的案件,其实嫌疑人的 范围非常小,就那么几个人,司法机关要防止真正的罪犯栽赃陷害和嫁祸于他人,不能仅凭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证言定案,要找 到能锁定犯罪的直接证据,有100种可能,就要做到能够排除其他99种可能,最后的那个唯一才是真正的罪犯。

  那么本案的犯罪直接证据真的那么难找吗?

  某保险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在听取了本刊记者介绍的案情后,以她对保险业务和对保险公司内部犯罪手段 的了解,当起了一个“临时侦探”。

  她说,一个内勤以假退保的方式贪污保费并不高明,她要瞒着领导、瞒着业务员、瞒着投保人,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 不被发现,这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她有同伙。要破这样的案子,可从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就是查出险记录。像本案涉及的12辆投保运营车辆,在一年之内都不出险是不可能的,他一报险,按理说罪犯 就应该露馅了。本案中在保险期内并没有露馅,可能是罪犯与投保人特殊约定了报险和维修方式,那么查一查是谁承担了这个 维修责任,那么他肯定就是那个贪污保费的人。“我注意到本案的侦查机关并没有调查这个最重要的、可以直接锁定罪犯的环 节,可以说是一个明显的重大疏漏,说得严重点,有点渎职。”

  然后,就是要查清是谁拿走了投保人的保单正本,他有重大嫌疑。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退保后要收回投保人的保单 正本或由投保人开具保单丢失的证明。所以做完假退保的手续将保费据为己有后,罪犯的心还悬着呢,因为他的犯罪行为还没 有最后完成。他在一年的保险有效期内是不敢向投保人要这个正本的,他要想尽办法以各种理由应付上级和业务领导的检查、 督促,等保险有效期过后,他会在第一时间、会以某种理由向投保人要回保单正本(失效保单对投保人已毫无意义),然后送 回公司入档。这时,他的犯罪过程才算完成,他的心才可以放下来。所以查清到底谁去要过保单正本、最后又是谁拿到了它对 案件的侦破有重要意义。

  还有就是查清谁是这12份保单的业务员。你把这笔业务给退保了,那业务员7万多元的业绩和五六千元的提成怎么 办?怎么可能5年的时间没有发现自己的业务人间蒸发了?除非他自己把这笔业务给忘记了。当然,罪犯和业务员可能是同一 个人,而且可能性更大一些。

  另外,在本案中,认定何静华做了鸳鸯单(副本比正本金额少以侵占差额)和以假退保两种方式贪污保费也不合逻辑 、相互矛盾,在同一笔款项里,她不可能既想侵占全部、又想侵占部分。想假退保她就不会再做鸳鸯单了,做鸳鸯单了她就更 不敢再做假退保了,因为退保后要回收正本,这样正本、副本见了面,等于自己把犯罪证据交到了公司。所以在同一个犯罪里 ,是不可能同时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犯罪手段的。这是一个可以排除何静华犯罪嫌疑或者认定其他人伪造证据的关键环节,这 一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没有重视。

  一笔保费就这样神秘失踪,5年的时间内,领导不知晓、不追查,业务员不闹不找,投保人不出险、不理赔,这位“ 临时侦探”连称蹊跷。她说,从她的经验看,做这样的案子,在吞掉这笔款后,罪犯在相当多的环节要采取一系列后续动作来 掩盖自己,会留下很多痕迹,应该很好找到直接证据和查清案情。“这起案子,我感觉上下合伙、内外勾结、团伙作案的可能 性很大。”

  何静华究竟是不是那个动了7万元保费的人?如果不是,谁又是那个神秘的人?他真的还有同伙吗?目前,秦皇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第三次审理,本刊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发展,为您揭开这个谜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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