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后:物业管理条例应明确两者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4: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物权法实施后:物业管理条例应明确两者关系

  建筑区划=几个物业管理区域

  有代表提议,物权法实施后,物业管理条例应明确两者关系

  本报北京消息 记者陈晓鸿、李宜航、王雷、夏杨、尹安学、张军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日前提议:《物权法》实施后,《物业管理条例》就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区域”与《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是什么关系?在“建筑区划”内只能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还是可以有几个物业管理区域?这个问题又直接涉及到业主大会成立的规模要求和难易程度。

  陈舒说,《物权法》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物业服务用房、绿地和一些公共设施属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建筑区划”划分的基础应当是以产权共有关系为基础。但是产权共有关系在实践中也是多层次的。如电梯只能是一栋楼的公共设施,各种供暖、供水、供气管线、道路、绿地可能又是多栋楼共用的。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再如,《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但是具体如何界定建筑区划内的设施哪些属公共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都需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予以明确。

  另如道路、绿地、主体、电梯、楼梯、走廊、天台、外立面、物业管理用房等其他不可分割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空间等在不同的建筑区域其产权属性可能也是不同的,需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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