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起草负责人:不能证明私产非法即认定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6:06 新浪嘉宾访谈
物权法起草负责人:不能证明私产非法即认定合法
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负责人江平教授(左)和专家组成员王轶(右)教授做客新浪

物权法起草负责人:不能证明私产非法即认定合法
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负责人江平教授

物权法起草负责人:不能证明私产非法即认定合法
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成员王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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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3日10时30分,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和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王轶做客新浪嘉宾聊天室,就草案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聊天实录:

  主持人: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您关注新浪嘉宾聊天室。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已经决定将物权法草案的修改稿,提请全国人大代表们进行表决。

  今天,我们特别荣幸地邀请到了物权法草案起草专家组的成员,第一位是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另外一位是物权法草案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王轶。

  欢迎二位来到我们的嘉宾聊天室,请两位嘉宾先给网友介绍一下物权法草案起草的经过。

  江平:从物权法起草情况来说,吴邦国委员长说是十三年,从我本身记忆是从1998年开始。物权法的起草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当时叫做专家起草的小组,专家起草小组组织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专家拿出了一个学者的建议稿。专家的草案拿出来以后,马上就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当然,法工委的工作就比专家的要复杂得多了,因为法工委一方面要听取中央各方面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听取各地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的意见。综合他们的意见,再从现实的可能性出发,又提出了一个他们的草案,这时候又碰到了要及时制定民法典的要求,所以就起草民法典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2002年。第三个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审议,一直到最后提交全国人大来审议通过。

  这期间很重要的一个工作,就是全文公布,全民征求意见,当然反馈的意见也很多,包括代表的意见,委员的意见,老百姓等各个阶层的意见,各个部门的意见,也包括各位不同专家的意见。所以,说十三年也好,八、九年也好,大概经历这样的情况。

  主持人:二位教授分别是什么时候进入起草工作的?

  江平:我是从98年进入的。

  王轶:的确像刚才江平老师提到的那样,应该说立法机关正式地着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起草是从1998年开始的,当然在此之前,学术界已经开始为物权法的起草做理论上的准备,我印象比较深的是,我是1996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去攻读民商法学的博士学位,在此之前的一年,就是1995年的一月份,当时民法学界向我国立法机关提供了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专家建议稿,从96年开始学术界已经把主要的精力转到《物权法》问题的研究上来,为《物权法》起草做理论上的准备。

  至于说学术界受立法机关的委托,正式开始《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是从1998年3月份,我个人当时参加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民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专家课题组。我们是在2000年12月份完成的《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并且将这份专家建议稿提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后面的情况就像刚才江平老师介绍的进入了立法的审议阶段。

  主持人:江教授,前后有多少学术界的专家为我们《物权法》起草付出了努力?

  江平:应该说《物权法》的起草从某个程度来说也跟《民法典》有关系,因为它本身就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对于我们立法影响最大的当然就是两个,我们通常说的梁慧星稿和王利民稿。但是其他学院也有,从物权法来说,包括有徐国栋等教授提出“绿色民法典”,里面也包括物权的条款。中国政法大学后来也拿出来一个建议稿,其他有些院校也提出过。我始终认为对物权法最有影响的稿就是梁彗星和王利民教授提出的,对我们最后形成的《物权法》草案做了一个基础铺垫的作用。

  主持人:在这么长时间参与起草工作的过程当中,有哪些记忆是比较深刻的?

  江平:《物权法》如果要从几个主要的部门来说的话,或者几大组成部分来说,第一个是总的原则,总的原则无非两个,一个就是物权的平等保护还是不平等保护,这个问题始终是物权法起草带有龙头思想的一个争论。第二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或者说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社会公共利益到底怎么界定,是明确界定还是笼统做一个原则,征收征用的时候怎么给予补偿,是合理补偿还是更具体化、明晰化,这是非常关键的。

  第三个问题,就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四种用益物权,包括宅基地等等,这些主要是能不能进一步开放一点,能够适度地流通,但争到最后更多的是维持现状。第四个是担保物权现在争论很大,能不能扩大吸收西方国家,尤其美国这种动产担保,交易法里面的有关规定,把未来的一些财产也可以作为担保。像现在的原材料、产生品等等做了比较开放的规定。

  还有一个群体关系,尤其社区关系,业主的权利跟物业管理机构、车库等等怎么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我觉得涉及到这五个方面的根本问题,体现了物权法过程中争论的矛盾焦点。

  主持人:这些争论也体现在了《物权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经历七次之多的审议,这是在我们人大立法史上从来没有遇到过。七次审议主要是因为哪些方面的原因?

  王轶:原因有很多,从大的方面来讲,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一个方面的原因,《物权法》制定的背景是比较特殊的,我们现在媒体上老爱用一句话说中国处在社会转型的时期,在社会转型的时期它有一个特点,就是原有的社会生态会受到非常激烈的冲击,原有的利益格局也会因此而发生变化和调整。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去制定一部事关国计民生的基本民事立法的话,必然会引发各种不同的争议。而且人们有可能会把一些并不是跟《物权法》直接相关的争议也借助有关《物权法》的讨论表现出来,我想这可能是一个大的社会背景。

  第二个方面的原因,跟《物权法》本身所调整的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和丰富程度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因为平等主体之间,因为财产的归属和利用所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物权法》都要去进行调整,这里面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地广泛,不同的利益群体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表达不同的利益的诉求。当然,在这些冲突的利益诉求中去寻求一个折中之道,肯定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所以,我想从大的方面来讲,可能这两个原因是比较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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