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物权法设置国有资产流失针对性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6:06 新浪嘉宾访谈
  

  网友:《物权法》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不再流失,如何追缴已经流失的国有资产?

  王轶:关于国有资产的流失的问题,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很多私人取得财产的正当性的问题,关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在物权法草案上设置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大致来讲可能有几个方面,一个在物权法草案上,它把哪些特别是属于专门有国家来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做了明确的列举,这个应该说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有关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也设置了规定,比如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这个应该基于全国人大的授权,法律略有规定,要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另外还特别强调,像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在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分别要遵循的规则,比如机关法人只能占有和使用,可以依照国务院和国家有关规定去进行处分,但是不能进行收益。

  第三个方面,在物权法草案上也确认有关对国有资产富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如果你的职责没有尽到的话,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也体现出来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第四个方面,针对现实生活中,在企业改制、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包括关联交易等等,这些交易过程中比较严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设置了专门的对策,这些应该说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

  还有一个方面,在物权法上所规定的对各类财产都适用的保护措施,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适用的,比如说在《物权法》草案的第三章中间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比如说像非法侵占人返还财产等等规定,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能够发挥它的作用的。总之,内容是比较广泛的。

  网友:请问江老师,目前的期房抵押贷款是物的担保还是权利的担保,《物权法》草案中是否规定了债权可以担保?

  江平:从我们现在的《物权法》草案来看,拿房屋来作为担保,当然就是抵押权,当然它不是权利,因为权利我们叫做质权。所以,我们把过去《担保法》里面讲了抵押合同要登记这些不很准确的概念,现在改成了抵押物的登记,是物的登记。所以,这次《物权法》里面把这部分加进来,是从体系的完整来看。

  过去叫质押,现在叫质权,本身内容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我们这次对于债权能部分作为质权,也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原来曾经规定了像电网收费权、公路收费权等这种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现在写的是应收帐款,我想这是跟国际比较接近的一种说法,债权如果笼统作为质押,现在有些人还不太好接受,因为终究债权还有很多是呆帐或者现在是一个期限比较短,或者不是一个经常商业中的概念。现在讲了应收帐款是商业中的概念,更符合这个说法。所以,这次《物权法》草案中可以看到在抵押方面也扩大了,不仅现在这些物品,将来的也扩大到了产成品、原材料,在建中的房屋都可以作为抵押,这也是跟国际的接轨。

  网友:关于普通住房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以后,现在我们《物权法》规定可以自动延续,这个怎么操作?

  王轶:在《物权法》草案上的确是确认住宅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七十年期限届满以后,可以自动续期,不过在《物权法》上面,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对所有大家关心的问题都做出回答,比如说自动续期再续多长时间,另外自动续期究竟还要不要再缴纳相应的出让金,这些在物权法草案上目前没有做出明确的回应,主要的考虑就是在这些问题上从目前来看能够凝聚的共识还是比较有限的,恐怕还要看下一步凝聚共识的情况,需要一些配套的法律和法规来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像在开始访谈以前跟江老师聊天的时候提到的,恐怕在这些问题上还是应该贯彻国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国家不要和老百姓抢这部分利益,这是我们一定要注意的问题。

  网友: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应该是平等的主体,但实际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主体怎么样来实现平等呢?

  江平:网友这个问题是个非常尖锐的问题,我们物权法草案原来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既包括国家所有土地也包括集体所有土地,这是一个比较大胆开放的想法。但是征求意见以后,好象认为这样有点太靠前了。前年广东省政府颁布了一个文件,规定在广州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完全是平等地位,甚至提出来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是同地同权同价,同样可以出让转让。但是现在只能够说在广东可以这样来实行地方关于土地管理方面做某些规定,恐怕在《物权法》上现在这样写还条件不足。从条件来说,有些地方也很难完全做到这样。这个问题比较谨慎,涉及到农村土地的问题,以照顾到现实稳定作为大局出发,不排除某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地方做一些特别的规定,我想这样可能比较稳妥。

  网友:《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规定,权利人对被盗、被抢的物品,在动产丧失占有之日期两年的期限内向受让人提出,您认为这样对权利人的要求是否有点苛刻?

  王轶:这个网友提出的问题依据的是2005年7月10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稿。在目前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所调整,在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上主要是针对遗失物是不是善意取得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从目前《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来看,如果说购买到遗失物的人是通过拍卖或者经营资格买到的遗失物,作为遗失物的主人,应该把购买人购买支出的价款补偿给他,至于失主遭受的损失,可向其他民事主体寻求相应的救济。

  网友:《物权法》草案规定“应当经……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在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然后决定一些事项,怎么样来保护小区内的私有财产,业主如何行使自己对私有财产的管理的权利?

  王轶:这个也是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间的一个问题,对于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面会涉及到对于一个商品房小区里面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尤其比如对建筑物去进行一些处分,或者一些重大的修缮,这些都是属于比较重大的事项。对于重大的事项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当然就会涉及到每个业主的利益,这个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好多是与生活相关的利益。所以,我们在物权法草案里面有两个“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对于商品房小区里面与建筑物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决定,尽可能地照顾大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因为这样的话,凝聚的共识程度才会更高一些,恐怕主要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网友:我是一名农村的基层公务员,如何实事求是地看待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宅基地交易现象,在一些东部沿海地区,因为用地紧张,土地先前已经开发,农民建房指标紧张,而一些建房指标空余,出现农民向其他村购置宅基地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有没有一些考虑?

  江平:物权法里面涉及到宅基地,是我们物权法规定的四种用益物权里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涉及到亿万农村家庭农户的利益,这部分改来改去,变化是非常大的一部分。开始是适当地流通,后来基本上是禁止流通,规定了禁止城市人到农村去买房子。有些人会注意到最近的稿子里面就写了农村有关宅基地的规定,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样就比较灵活一点,也没有说完全禁止,也没有说完全放开,按照土地管理法执行,将来可能有某些松动。

  另外,国家有关规定,不是能够包含地方人大的有关规定,这个虽然没有写的很清楚,但是我理解地方也有立法权,最近报上登了广东省就允许农民把自己的房子连同宅基地一起卖掉,而且获得的钱都归本人,但是有一个条件,不得再去申请任何宅基地,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规定。现在像广东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村人口越来越少,很多人都进城了,农村的土地怎么办,可以卖,卖完了不得再去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我们现在原则上是这样的规定,适用现在的法律和国家的规定,中国这么大,有些地方如果通过地方人大做了某些规定,我觉得也可以属于考虑到当前的现状。

  主持人:不禁止交易,可以通过一些补充文件来规定。

  网友:江先生,除了实物权利以外,对非实物权利,《物权法》是如何保护的?

  江平:我们法律上把这样一些东西大概叫做“准物权”,这次《物权法》草案里面列举了,把这些采矿权、探矿权、捕渔等都做了一些规定,由于这些规定都有了单行法的规定,大概可以按照单行法去做,但是它的保护,《物权法》仍然列在内。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我们所说的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有关部门也很关心,因为我们有海域的单行法,这里面又涉及到海域使用权跟养殖权相互之间的关系,那又比较复杂一点,这些问题《物权法》没有很详细规定,但是原则上这些都是属于物权保护范围,这是肯定的。

  网友:我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一直在关注物权法,物权法采用占有推定合法原则,对于这样一种情况,那些侵吞国有资产是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和漏洞,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的现状,我们很难事后认定责任。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怎么来操作?

  王轶:其实在目前人大代表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上,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可能这位网友看到的是以前的草案,这一点。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它用的词是“推定”,我记得江平老师在很早的时候曾经发表过一个论文,对于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只要我们找到他们非法侵吞的证据,这个时候就可以推翻通过占有所表征出来的权利的认定。从这一点上来讲,它不会去放纵国有资产的流失。还有一个,这样一个规则对于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不然的话我们每个人是不是每天都要胆战心惊,对这个问题要全面地进行了解和掌握。

  江平:现在民营企业家也有点担心,他问我说现在《物权法》规定都写了保护合法的财产,是不是我这个财产合法不合法还要我来证明,要说不出合法的,就是不合法的?虽然物权法没有写上占有应该推定为合法,我觉得我们应该仍然承认这个原则,至少在司法实践里面,司法解释里面应该承认。要不然的话,人人自危了,我的财产只有我能证明合法,我不能证明合法就是非法,我觉得应该反过来,任何人不能证明你是非法,那你就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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