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群众为《物权法》制定提供智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16:06 新浪嘉宾访谈
  

  主持人:两位教授怎么看待这七次审议?《物权法》出台有什么意义?

  江平:物权法出台的很重要的意义,一个是确立了我们国家一个正式的比较完整的财产的制度,或者说财产的秩序。财产权有很多,有债权、知识产权,甚至股东的股权也是财产权。但是物权还没有一个很完整的东西来规范,所以有了《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下面把一个法律制度完整地规定这是非常重要的。有了完整的法律制度,就能够鼓励人们去取得财产,能够让人们更多去创造财富,现代社会不是财富多了,而是财富少了,应该鼓励人们更多获得财富。而获得财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不仅要建立财产的法律制度、财产的秩序,其中很重要的思想就是要保护这些财产,保护合法取得的财产,只有这样的话,我们才能够实现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

  另外,进一步改革开放,这里面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就拿现在的担保制度来说,已经促进了金融、贷款的手段的多样化,跟国际接轨,包括外国银行到中国来从事人民币贷款业务,他也很关心,要把钱借给了企业,企业究竟什么财产能够作为担保,如果仅仅是这些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设备还是窄了一些,跟国际不接轨。在这方面我们还是体现了与国际接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主持人:王教授,你怎么看待这七次审议?

  王轶:给我感受比较深的,对于像《物权法》这样基本的民事立法,无论是参与《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学者还是立法学者的成员,恐怕都是心怀敬畏,生怕在这部法律起草中作出了一些不妥当的价值判断的结论。所以,我想这个恐怕是我们立法机关多次对草案进行审议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这部法律太重要了,这是给我的一个感受。

  另外,立法机关多次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还专门公布了全民征求意见稿,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我觉得这对于我们国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甚至有的时候是做一些决定,我觉得它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这恐怕对于以后我们很多公共事务的管理都会起到非常好的一种示范作用。

  主持人:《物权法》草案曾经广泛征求民意,有哪些征集来的意见最终体现在了《物权法》的草案当中?

  江平:对于提出的不同的反面意见,《物权法》草案也充分考虑了,至少在里面还是把我们宪法里面有关我们国家的公有制经济基础也写进去了。特别是关于“征收征用”的问题,怎么给予补偿,我的印象最深得是我们还是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很多人提的意见是“合理补偿、合理保护”,还是空。在现在的草案中,规定了在土地征用的时候不仅要补偿土地的费用,还要给农民安置费,还要包括土地上面的附着物,如:种的庄稼、果树费,费用里面还包括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样就显然比“合理”更具体得多。

  所以,这个智慧是来自整个老百姓,每一个人关心《物权法》,这个《物权法》集中了全民的智慧。刚才王轶教授也讲了,现在全民征求意见以后,一开始《物权法》是什么,大家都不知道,现在变成人人都知道什么是《物权法》,现在开人大期间,一见面都是谈《物权法》,本来我熟悉的一些人根本不懂,现在也能说出几句《物权法》是什么,我觉得这有全民普法的作用。

  主持人:《物权法》出台以后,它将会在我们整个法制体系当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王轶:就像前面江老师提到的,《物权法》是对于平等主体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去进行调整的基本的民事立法。《物权法》的出台和颁行,因为它确立了相对于我们现行的民事立法和综合性法律更为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当然会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方面,提供更为妥当、更为健全的一些行为的准则和裁判的准则。

  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应该说它在很多方面都会发生非常积极的作用,比如说像刚才江老师提到的,丰富了一些融资担保的手段。在《物权法》上还有很多细致入微对私人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这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在物权法上有一些对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进行保护的规则,这恐怕也会对于防护国有资产的流失的现象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从这一点来说它的确处于一个基本的民事立法的地位。

  主持人:在《物权法》出台以后,我国还要建立民法典,《物权法》对于整个立法进程有什么意义?

  江平:我们的《民法典》其实已经提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它里面包括九个部分,在这九个部分里面有些是现在已经有了的,所以从更广的角度来看《物权法》只不过是民法典里面的一个部分。99年通过的《合同法》,和我们今年将要审议通过的《物权法》,都是属于民法典两个核心的部分,一个是物权,一个合同债权。这两个通过以后,应该说民法典还剩下一些部分难度相对小一点的,一个就是《侵权责任法》,现在王轶教授也在参加,将来可能还有《人格权法》,还有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办法,最后民法总则可能还要变一变。

  如果整个民法典把《合同法》和《物权法》拿下来,我认为将来民法典通过就会比较顺利。

  主持人:在以后实施当中,《物权法》还有哪些需要补充的吗?

  王轶:《物权法》在颁行以后,要顺利实施需要很多配套的法律制度,比如像现行的综合性的法律和单行的民事立法也会因为《物权法》的颁行而做相应的调整,所以的确有点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一个系统工程。

  主持人:在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当中,有哪些比较好的经验觉得对于我们以后的立法有意义?

  江平:立法经验!从物权法来说,恐怕也是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我们过去立法讲的三结合,立法机关、专家跟实际部门来结合。物权法更多地发挥了专家的意见,因为本身有个科学体系,更多地考虑国际一些先进的理念,当然物权法里面有很多中国特色的东西,所以学者的作用应该考虑。

  再有我们国家现在越来越注意到民主立法,立法充分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尤其涉及到利益面比较广的时候更是这样。所以在民法方面的东西,包括《婚姻法》的修改、《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等,都向老百姓公开征求意见。我想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考虑学者的作用;一是充分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听取意见中等于就是普法了,这个经验就很好。

  主持人:各位网友,再次介绍一下,现在作客我们新浪嘉宾聊天室的是《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和《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王轶。

  各位网友除了通过电脑参与,还可以通过手机来关注我们的访谈,手机新浪网的网址是sina.cn。

  下面我们进入网友提问时间。

  网友:《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节,关于广大业主的车位问题是怎么表述的,以前我从新华社的通稿中略知一二。

  王轶:《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加以规定,关于车位和车库在《物权法》草案上面确立了这样的法律规则,首先它强调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个规则,在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由

开发商和业主可以通过出卖、租赁或者附赠的方式来做出约定。这两个规则实际上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问题,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它的所有权在物权法草案上认定是归开发商所有,只不过要首先来满足业主的需要。另外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规则,比如说如果这个车位是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共有的场所来停放机动车的话,这个车位是归业主共有的。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面关于车位和车库是三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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