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试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07:1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赵素冰)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前的最后一次全国范围立法座谈会在锦江大礼堂举行,来自四川、云南、宁夏、青海以及成都等13个省(自治区)市的人大和政府相关负责人把在本地区征集到的立法修改建议带到了成都,而其焦点主要关注工资报酬、用工试用期等。据了解,该草案今年4月有望在三审时被通过。

  昨日,草案中新增添部分内容成为讨论的焦点。一些代表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可流动的社保账户,减轻目前机制下社保经费对欠发达地区造成的负担,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非常重要。与会代表们还建议,应明确用工三个月以上方能设定试用期;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便于对用工企业动态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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