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望在4月通过(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8:43 国际在线

  国内有主流观点说,高标准一上去就下不来,因此我们不能提高劳工标准。常凯的观点是,劳工政策要谨慎,不能压制一方获得另一方的支持。劳资自治是理想状态,取决于工人组织成熟和雇主成熟。中国在10年间成长出一个雇主阶层,速度之快世界罕见,但它没有处理劳资关系的经验。因此政府除了制定劳动标准和规则,当裁判员,它还要介入。

  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董保华的观点是,它试图通过提高劳动基准,在宏观层次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包括:对企业实行宽进严出,对员工实行宽进宽出;对劳动管理融入员工主导;对劳动关系实行行政干预。他的评价是,凝固化、标准化、形式化、行政化,其结果是,宽进宽出摧毁了商业秘密和培训制度;宽进严出,摧毁了招聘和解聘制度;自主管理摧毁了绩效考核制度;对劳动关系进行行政干预,摧毁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他认为,片面提高劳动者保护水准,只会造成大部分底层劳动者根本就无法获得就业,更不要说获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争论绝不限于学者之间。在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各自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其基本结论是:新法律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从而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去年4月24日上午,有20多家美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在上海美国商会有关人士带领下冲击《劳动合同法煵莅浮费刑只幔同样以撤资相要挟。尽管二审稿已经对资方有所偏转,但不久前,全国工商联召开的征集《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座谈会上,来自多家民营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负责人仍在继续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在资方的强势下,劳方的博弈能力何在,会不会节节败退,能否制定出一部较为平衡的《劳动合同法》,成为人们对三审最关注的方面。

  根本在于经济增长模式

  数字显示,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高达2.6亿人,其中单位就业1.14亿人,灵活就业人员5000万人,另外还有数量过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不久的将来要逐步转移到城镇就业。

  与此同时,一方面我国经济不断高速发展,GDP每年基本上以9%-10%的速度递增;另一方面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劳资冲突和劳动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以前中国没有劳资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或者国有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它们是利益一体化的关系,国家代表整个社会。但是进入市场经济以后,资本、管理、劳动,各自形成了自己的群体和社会利益,而劳动和资本应该说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两个社会经济力量。

  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同时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生产链上的一环,并处在较低端,在这种情况下,劳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有国际化的倾向。

  常凯认为,作为衡量劳工标准最主要的指标,中国工资收入分配占GDP的比例,2003年不到13%,同期美国的这一比例为48%。而且我国的这个13%是笼统的收入,公务员的工资、高管的工资和老板的工资都包含在内。劳动者工资低,劳动力成本低,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学界有人认为,劳工标准低是中国的比较优势,但这种比较优势能否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路径依赖?是否有碍中国的经济模式转型?经济学界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把劳动力市场等同于其他要素市场,但是劳动力市场有劳权问题,它不是个平衡的市场,它永远处在供过于求的局面,自我调节无法平衡,何况中国的劳动力市场规制还不完善。《劳动合同法》主要还是一些程序上的规定,比如劳动合同签订,怎样解雇,补偿金等,就劳工标准几乎没有直接涉及。

  不过,立法者总有理想主义的一面。一个典型的情景是,现行《劳动法》所确立的原则也是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的,政府也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管理体系。但现实令人遗憾,这些法律原则及立法意志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其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对GDP的盲目追求,而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仍依赖于投资,为吸引和留住投资,就可能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劳动者权益的必要保障。劳动保护不力的“红利”成为吸引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此看来,创建劳资的均衡发展、和谐关系,都仍停留在观念层面,《劳动合同法》同样面临着《劳动法》的困境。(本报记者 张帆)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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